入股的“养老院”是个“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9日讯 养老机构的工作就是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但三明有一家名为“四川自贡市某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养老机构,以高回报为诱饵,骗走29名中老年人30万余元的养老钱。

既养老又可以让钱升值

市民投资养老项目

退休在家的三明市民徐阿姨为了不给孩子添负担,一直打算为自己找一个养老的好去处。

2016年7月的一天,徐阿姨在公园锻炼时接到一张宣传单,一个名为“浩子”(化名)的小伙子向她推荐了“四川自贡市某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养老机构。

宣传单上称,养老院位于“千年盐都”“美食之府”的四川自贡市,景色宜人,非常适合老年人居住。公司资金雄厚,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方某是三明地区的负责人。“浩子”告诉徐阿姨,把钱投进养老机构,不但可以在自贡的养老院养老,每年还能给老人返利。老年人在解决养老后顾之忧的同时,还能让手中的钱升值。

徐阿姨有点心动了。在“浩子”的带领下,徐阿姨到“四川自贡市某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办公室考察了一下。

最终,在“浩子”等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徐阿姨决定投资1万元,双方约定每个月的利息为3分。当时,负责人方某还给了徐阿姨“优惠”:交1万元,返300元。徐阿姨随即交了9700元的钱款。

前几个月,徐阿姨如约拿到该机构承诺的收益,这更加鼓舞了她劝说身边的亲戚朋友加大投入。

号称政府支持诱人“入股”

29名中老年人上当

2016年7月,王女士听朋友说“四川自贡市某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投资很好,每个月可以拿到固定利息和回报,便自己找上门来了。

“我们是专业做养老产业的,老年人需要的一切服务由我们来给他提供,国家也是支持的。”接待王女士的还是“浩子”,他告诉王女士,公司专门做养老服务的,是政府扶持项目,规模庞大。现在养老院还在建设当中,需要向社会广大群众募集资金来盖养老院,让王女士“借钱”给公司当投资,每个月会给她3%的利息。

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王女士拿出了3万元,成为“四川自贡市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客户。当时,在“浩子”的提议下,方某还给了王女士4500元的返利。接下来的9个月,王女士共收到了8100元的利息,可把她高兴坏了。

然而,到了2017年4、5月,王女士却再也没有收到过返利,方某、“浩子”也联系不上了。王女士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赶紧向警方报案。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相继接到徐阿姨等多名群众报警。

经查,在方某担任三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向徐阿姨等29名中老年人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91600元。2017年6月,方某在重庆被警方抓获。因“浩子”及其业务团队的工作人员均使用假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目前警方还在调查中。

到案后,方某交代,2016年7月,陈某某作为法人在四川省自贡市注册登记了“四川自贡市某养老院”的养老机构。随后,陈某某又到三明注册登记“四川自贡市某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养老机构,并租赁三明市梅列区的一处房子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公司成立后,我就应聘到三明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三明的具体事务。”方某说,陈某某还给自己介绍了三明地区负责业务团队的负责人“浩子”,“浩子”经常组织一批业务员到三明大街小巷以派发传单、领取小礼品的形式拉拢客户,并向客户名宣传投资修建养老院等业务以骗取对方的钱款。从投资者们那里“借来”的钱款,业务团队收走44%,剩下的56%才归陈某某和方某所有。

近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方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8600元,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表现形式多样,涉及民间融资、网络借贷、委托理财等多个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散发传单、业务员游说、召开说明会、组织参观等方式来宣传所谓回报高、门槛低、风险小的投资项目,并以此诱惑他人投资。检察官表示,市民在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是投资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特别是在遇到有高额利润回报或是高息回报的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应该多跟家人协商,多向专业人士请教,确认真假之后再做决定。特别是在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彭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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