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童遭父母毆打,為何由當地婦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深圳女童遭父母毆打,為何由當地婦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京報快訊(見習記者 賈文程)12月23日,深圳市寶安區委宣傳部就網傳“西鄉街道一女童被毆打”一事發布通報稱,初步調查情況與視頻相符,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目前,區婦聯已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

官方通報:視頻屬實,警方正調查處理

12月22日,網傳一段視頻中,一女童在家吃飯和寫作業時,被父母掌掄、揪頭髮、腳踢以及用掃把、塑料座椅等堅硬物品連續毆打,引發公眾關注。

通報稱,母親陳某文、父親劉某華對毆打8歲女兒的事實供認不諱。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調查處理,區婦聯已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

面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進行自救?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為受害人帶來哪些保護?

未成年人無法自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家庭關係中的父母、子女、夫妻等,乃至共同生活的人。本次事件中父母對女童進行毆打、謾罵等侵害行為,作為受害人女童有權利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十三條還規定,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因此在此案中,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女童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寶安區婦聯則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或代申請時應具備三個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按照最高法發佈的《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申請人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也不用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作出。

保護令禁止父母騷擾、跟蹤、接觸女童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將為女童帶來四項保護。一是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是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是其他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個月。失效前,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變更或延長申請。

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從法律途徑對女童父母的行為給予規範,告知他們後果及違法性,引起重視,保證以後不再犯。如女童父母違反保護令,則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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