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方修改辦理酒後駕車案件程序 提高效率

山西警方修改办理酒后驾车案件程序 提高效率

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召開《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程序規定》新聞發佈會。 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供圖 攝

中新網太原12月24日電 (記者 李新鎖)24日下午,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新修改的《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程序規定》(簡稱《規定》),以此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酒後駕車案件流程、提高辦案效率。其中,《規定》明確了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適用的條件。

據介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後,山西省公安廳為規範全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程序,於2011年制定下發了《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若干規定》,並於201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改。除了國家部分法律規範修改的原因外,原來的程序規定和辦案實際出現了不相適應的情況,例如檢驗鑑定時間偏長,辦案程序銜接不緊密等。為此,山西省公安廳對原程序規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改,於2018年12月14日下發了《規定》。

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巡視員楊有才表示,近年來,山西公安機關通過持續不懈地查處和治理,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得到明顯遏制,但是相關案件仍然高發。今年11月14日至12月20日,山西全省集中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4883起。其中,飲酒駕駛4508起,醉酒駕駛375起。此番修改《規定》,意在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據介紹,《規定》共七章,五十二條,主要修改部分涉及提高辦案效率、規範血液提取送檢、提高檢驗鑑定效率等內容。

其中,2011年制定下發的《山西省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若干規定》,包括2014年第一次修改的程序規定,均是對醉酒駕駛刑事案件辦案程序作出的規定,未包含飲酒後駕駛違法案件查處的內容。實際上,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在案件沒有確定構成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之前,前期調查處理程序是一致的。因此,此次修改對飲酒駕駛違法行為一併作出規定,便於行政、刑事案件銜接。

針對辦案效率問題,《規定》對血樣的提取、送檢、檢驗鑑定等環節都做出明確時限要求,提高了辦案效率,保障了當事人權益。《規定》第十二條增加了“交通警察應當對提取血樣過程全程攝錄”“提取血樣應由兩名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等條文,保證了收集證據合法、有效。同時對送檢備案血樣的流轉程序、血樣保存進行了規範,要求備案血樣必須經送檢民警和收檢人員共同簽字後當場交檢驗鑑定機構證據保管室保存。血樣送檢前,應當超低溫保存。

此外,《規定》明確具備檢驗鑑定資格的機構對送檢血樣需在“6小時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除外。

為規範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規定》明確了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適用的條件。對於民警查獲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當事人不按規定時間接受處理,且飲酒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未提出申辯的,公安機關將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處理程序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楊有才說,為有效避免訴訟拖延,促進程序正義,保障當事人權益,《規定》明確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實行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的規定》執行,共同快速高效辦理醉駕刑事案件。

針對《規定》細節,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法制處副處長董瑩進一步解讀稱,《規定》第十八條明確,提取的血樣應現場登記封存,在24小時內由交警送至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測驗。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保存。具備檢驗鑑定資格的機構對送檢血樣在6小時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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