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審計應該關注的重點

當前國家審計涉及範圍較廣,除了針對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工程造價真實性和依法合規性審計外,還涉及到項目的建設管理、投資效益以及安全質量等方面的審計。

為了規範項目管理,梳理迎審重點,最大限度地規避審計風險,結合與國家審計署人員的溝通結果,現就我項目在預算合同及費用管理方面的國審檢查關注重點,以及需要整改的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勞務招投標問題

針對我項目勞務招投標實際情況,現將勞務招標需要整改的幾種情況分類要求如下。

針對這部分隊伍,要求各項目務必按照勞務招標要求,補充完善招標程序、報價及二次詢價資料、勞務隊伍隸屬公司資質資料等。同一項目的投標意向隊伍原則上不得少於三家,從而形成整套符合程序的勞務招標資料,滿足國家審計檢查需要。

二、合同管理問題

1、與勞務工班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不得出現大包、轉包等情況。特殊情況下作為小料處理的漿砌片石骨架護坡中的片石,實際上是為了控制施工成本,確保我方企業施工效益而由合同乙方代購的合格材料,合同中必須約定在計價完成後,是由合同乙方提供該部分材料發票給甲方入賬,否則該部分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支付。

2、勞務合同簽字蓋章手續必須完善。合同後附件需附合同乙方簽訂人身份證複印件。且合同中不應該出現質保金、罰款等條款,否則將有可能會出現大包的嫌疑。

3、勞務合同簽訂後理論上合同原件我們不得給施工隊伍留存,只需要將合同關鍵條款給對方予以明確即可。以避免其他不必要的麻煩。

4、補充協議的簽訂。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必須與招標文件,原合同要求相適應,凡是違背原合同條款,擅自改變招標初衷的補充合同,均視為無效合同

三、驗工計價問題

眾所周知,在工程建設中由於種種原因,項目部與業主的驗工計價存在一定程度的超驗工、超計價問題。該問題的形成是施工的特殊性和大形勢造成的,超驗工不可怕,“超驗不超支、超計不超付”就不是什麼原則性的大問題,也就不存在“超驗工套取國家建設資金”的問題。針對計價的問題,現要求各隊:

1、對工班計價合計數量必須基本吻合項目部對下計價總量。總體費用方面,各隊要把握與項目部計價情況要匹配,特別是在數量方面。儘量將其閉合完善,且質檢資料、施工日誌等均應匹配同步跟上。

四、徵拆協調費列項問題

徵地協調費用,是項目施工過程中不好把握核實的一項費用,現場發生較多而零散,處理不當容易滋生腐敗。這些費用往往就容易成為審計關注的重點。

我們要掌握到現場發生各項徵拆協調費用,是否如實發生,是否支付到位,是否及時足額補償到當事人手中,是否按照國家補償標準執行,是否存在不當交易等。

針對這項費用,我們要確保費用的各項開支嚴格按照國家補償標準列支。強調的是“如實發生”。標準外地方政府強行徵收的費用,是我們施工企業無法解決而造成的額外開支,這種費用我們可以如實反映。涉及到個人的補償,必須有協議,當事人有收款收據,支付或協商現場有第三人作證等,務必確保自身安全。總之,費用沒有歸集到我們個人手中,我們就可以坦然面對國家審計,反正,則需要提前做好風險應對方案,或儘早將費用妥善解決。否則,誰造成的麻煩最後麻煩的肯定就是誰。

五、財務資金的支付問題

財務資金支付也是國家審計檢查的重點工作。資金支付必須確保按照工、料、機、管及其他費用分類支付。工費、管理費用支付必須提供工資表及發放標準,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予以支付。材料費、機械費需提供相關發票後轉賬支付。其中重點要求如下:

1、嚴格控制各隊、各工班付款,杜絕超計價付款、超審批付款、超規定付款。

2、嚴禁大額費用籠統地一次性支付,對於工、料、機費用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後,分類申請,依次支付,對於專項費用,需提供專題報告並經相關領導書面審批後走OA流程支付。

3、嚴禁白條入庫、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搞賬外賬、嚴禁大額菸酒(或招待費用)名目入賬,這些都是審計檢查的核心要點。

4、資金支付必須有據可依,必須有工費計價、機械結算以及機械費、材料費用發票,且應吻合結算或支付的邏輯性,不能為了處理某一問題而集中在一起結算支付。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勞務分包合同、驗工計價手續以及勞務費用支付等簽字手續是否完善,筆跡是否吻合,是否有重大低級邏輯錯誤出現。

2、驗工計價與實物完成量是否匹配,實物完成量與材料消耗量是否匹配,材料消耗與進場點驗數量是否匹配,現場勞務機具與招標要求是否匹配等。

3、嚴禁對工班計價時(含預計價)按照工料機大包計價處理,工班費用僅僅為工費、工費+小料、工費+小料+機具費、機械費等幾種形式,現場施工主材費用必須留在項目本級。

4、現場施工質檢資料、施工日誌以及各種統計臺賬,應保持相對統一,不能出現多頭數據,造成越描越黑的情況出現。

總之,國家審計的迎審工作,是一項非常細緻、費心的工作,簡而言之其實就是要求施工過程依法合規、資料憑證邏輯合理、費用處理合法正當、迎審態度端正平和。安全圓滿地完成國家審計迎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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