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交駕駛員搶方向盤的乘客該怎麼量刑?

春風化雨雨過無痕


事實上對這種行為的懲戒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沒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涉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長期以來在具體的實際執法過程中並沒根據行為的危害性落實這一罪名,而基本上是唯結果論,也就是說只要沒造成實際損失一般都是以口頭警告說服教育為主。現在看來這樣已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儘管和公交駕駛員爭搶方向盤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但迄今為止幾乎沒任何一個人因為這種行為沒判處實刑,基本上都是拘留幾天、罰點款、批評教育一下就算了結。正因為懲處力度實在過輕,以致於在很多人的潛意識深處仍然之把這當成一個人品素質問題,而絲毫沒意識到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極大威脅的違法犯罪行為。

儘管和駕駛員爭搶方向盤的行為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目前就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條目下的具體情節中並未將和駕駛員爭搶方向盤的行為單列,因此在量刑上並沒一個明確的標準。如果參照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量刑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個人以為:對乘客爭搶方向盤的行為應當參照以往治理酒駕的經驗——以往我們對酒駕的懲處也基本上是秉承唯結果論,正因為如此酒駕行為屢禁不止,直到2008年底四川成都成龍大道一起因酒駕造成的四死一重傷事故成為了中國酒駕治理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這次肇事者孫偉銘不再是以交通肇事被起訴,而是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死刑,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鑑於孫偉銘積極配合對死者家屬的賠償義務而改判無期徒刑,從此他將用一生在獄中贖罪。儘管如今酒駕行為依然客觀存在,可平心而論比起孫偉銘事件之前呢?如果對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也參照這樣的經驗進行懲處呢?

個人以為:針對搶奪方向盤這樣的惡行無論是否造成事故只要發現一起至少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徒刑,這也是國際上的一般通例;如果造成事故的則必須依法嚴懲,如果造成他人傷亡的最高完全可以判處死刑。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美國的公交車,司機與乘客之間設有安全門,形成獨立駕駛室,乘客根本沒法跟司機接觸。

在車上醒目的位置貼著標語:攻擊司機將入獄7年。

中國國情與美國不同,攻擊司機造成的惡果更嚴重,法律應更嚴厲:只要是攻擊司機(包括言語攻擊)和接觸方向盤,無論有無後果都是犯罪。

為此,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只要與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或轉向器有肢體接觸的行為;指指點點、擺姿勢做威脅狀即使不接觸司機或轉向器的行為;或以不敬言語與司機交流、辱罵、恐嚇、吼叫、吐口水的行為;採用恐嚇、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的行為等,都構成犯罪。

在橋樑隧道、高速公路、人員密集區等實施上述行為的,從重、從嚴、從快處罰。

同時有上述兩種行為,或者還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處罰。

對於擅離職守的司機,參照第二款處罰。

該罪屬於重罪,量刑高於危險駕駛罪:

(1)未造成後果的,入獄起步價10年不得減刑;

(2)造成輕微後果的,入獄15年不得減刑;

(3)造成較大後果的,入獄20年不得減刑;

(4)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期徒刑不得減刑;

(5)造成極其嚴重後果的,死刑立即執行不得緩刑!

建議全國統一印製不乾膠宣傳單,張貼於駕駛室或者車門外,貼期1年,讓全國人民知曉,在全國進行普法宣傳。

保護司機,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碗你洗我洗都是一碼事


建議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具體可根據是否造成實質性傷害進行具體類分:

1.未造成公車、乘客、行人或公共財產直接損失的,建議量刑三年以下。

2.造成上述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大傷亡或特別嚴重財產損失的,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同時應對司機的有效處理進行獎勵。法律只應起到震懾和防範作用,更關鍵的是每個人底線行為以及道德水平的提升。

在歐洲,幾十年也不會出現一次類似的案例。


二十四個史


在公交車行駛中,搶奪方向盤和毆打司機,應被視為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應該在量刑上和其它的刑事犯罪有所區別!那就是不看後果,只看行為!因為一旦出現後果,再來嚴懲犯罪分子,對眾多無辜死去的受害人毫無意義!如果量刑過輕,起不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目的!比如最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打底直至死刑,而且不得減刑,不得保外就醫,不得假釋!也可加入體罰,比如鞭刑等。另罰款50萬以上直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未補足部分,出獄後在其收入中留出生活費外其餘扣除,直至到死!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不分性別、不分年齡、一視同仁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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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法律,早已不適應社會現實,強烈要求修訂,對謾罵、毆打駕駛員的行為建議:

未造成事故的,拘留15天,罰款5000;

造成他人受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造成多人重大傷亡事故的,處以極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把相關法律條款寫在駕駛室邊上!

再不出重拳,慘劇還會發生!還會有無辜的人喪命!


穿著棉襖不洗澡


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其實是可以定性為二級謀殺的!因為這種結果分分鐘會導致災難後果無異於恐怖襲擊!整車人的生命分分鐘被襲擊駕駛員的人磨滅,太殘忍了!尤其是高速行駛中的車輛後果更是難以預料,不是每個男女司機都有好的素質和應變能力!所以對此類行為應按照重大危害公共安全重罪處罰!最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為嚴重造成車輛同乘人員受傷的,負責全部賠償!出現至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死刑……


衣來168


在公交車上與司機搶方向盤的如果是第一次沒有形成事故的可以判幾年緩刑幾年。一個是為警告,一個是為督促改正。二次不改正惡習執行徒刑。形成事故不是嚴重事故沒有傷亡的判處徒刑沒有緩刑。形成事故帶有輕傷或重傷無死亡的判有期徒刑帶經濟賠償金。形成事故人員死亡一人的判處無期徒刑帶有賠償金。形成事故兩人以上死亡的判處死刑帶有賠償金。


用戶1162440366759


對待這種行為應該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3年以下。可我覺得造成人員傷亡的應該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因為你是成年人應該意識到你這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你還這樣,不是故意是什麼。外國有個案例,最後判的時候連和上來阻止的別的乘客打鬥也按襲擊乘客入刑,我們應該也這樣。國外刑法方面比我們全面的多,我們應該多借鑑一點的。另外例如酒駕咱們處理的就太輕,查到酒駕就應該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判刑,造成人員傷亡也應該判故意殺人,原因同上,沒什麼猶豫的,對他們的放鬆就是對別人生命的不重視。


懸崖峭壁的世界


凡是搶司機方向盤的人一律三年以上徒刑,不要看造成什麼後果,等造成後果後一車人都沒了!


手機用戶4687578816牛


判個十年八年的,看看隨還敢那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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