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被6同齡人殺害,保護未成年人不能只靠亡羊補牢

陝西神木1名花季少女被殘忍殺害,兇手是與她同齡的6個人。

15歲少女被6同齡人殺害,保護未成年人不能只靠亡羊補牢


6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仍在調查之中,但此前媒體的報道卻讓我們窺見了這起案件中令人髮指的惡行:這名15歲的少女遭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最終被毆打致死!

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從來都最敏感,也是最刺痛公眾神經的社會話題。在純潔無瑕的年紀中釋放出漆黑如墨的惡,這種與年齡不相稱的兇殘,讓人不寒而慄。

本案自有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在面對一起起未成年人或是誤入歧途、或是遭受侵害的案件時,我們不會坐看悲劇一次又一次地重演!

15歲少女被6同齡人殺害,保護未成年人不能只靠亡羊補牢


在流淚的花季面前,我們有三件事必須去做——

一、依法嚴懲未成年人犯罪,年齡不是法外開恩的藉口。

成長總會伴隨錯誤和挫折,很少有人能夠一帆風順的成長,一直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不同的是,有的青春只是一時行差踏錯,而有的青春在萬丈深淵之底長出了噬人的獠牙。

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威廉·戈爾丁有一句名言:“一個孩子在沒有制度約束、懲罰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野蠻的舉動,生物性中的惡便傾瀉而出,併產生巨大的破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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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成長過程中發生的錯誤,我國法律已經通過刑事責任年齡等制度,給予了必要的寬容和最大的善意。但是,懲罰犯罪是刑法不容放棄的使命,如果一味地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而忽視對惡的約束和懲戒,那執法機關如何面對無辜受害的被害人,又如何面對被犯罪行為深深傷害的社會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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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不能是寬宥,善意不能是輕縱,法治的尊嚴要靠辦案標準與法律對標來維護,用精準有力的執法行動來維護,用對違法犯罪的依法嚴懲來維護。不能讓法治的警鐘一次次被違法的代價來敲響!

二、依法進行教育引導,讓孩子遠離犯罪不能只靠“亡羊補牢”。

每一次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家庭、學校、社會教育失靈的產物。在社會責任面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踐行者,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在旁圍觀。

嚴格執法,同樣意味著要落實法律關於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讓未成年人遠離犯罪,絕不能僅僅依靠懲罰建立“條件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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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從輕處罰的規定,絕不是為了讓誰“逍遙法外”,而是為了給接下來的教育引導留足發力空間。標本兼治的辦法,是既要讓未成年人意識到錯誤,也要讓其明白何為正確。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之中,我們也許對未成年人保護法耳熟能詳,卻往往忽視了還有一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這部於1999年通過的法律中,教育和保護、預防與矯治,成為引導未成年人走向正途的法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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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犯罪行為主要由政法機關懲戒不同,法律同時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的綜合治理工作。因此,在責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前,公眾必須意識到,沒有人能置身事外。

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不應有半步退縮。

2009年至2017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持續下降趨勢,近五年來平均降幅超過12%。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只是眾多孩子中極少數的一部分,對於“好孩子”,法律給予他們的是保護,是讓他們享有這個年齡應該有的陽光雨露,斬斷伸向他們的魔爪,隔絕侵襲他們的暴風驟雨的保護——

我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收養法》四部專門法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虐待、拐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力度,廢除了爭議多年的嫖宿幼女罪罪名。2015年出臺《反家暴法》,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障。2017年《民法總則》完善了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建立起來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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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犯罪的輕縱就是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對不法侵害的無視就是對司法公正的褻瀆,法治必須要為弱者遮風擋雨,撥雲見日。

給予未成年人這一群體以特殊保護,不只是關乎家庭的未來,更關乎社會的良性發展。因此,政法工作需要儘可能保護好一切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當然也包括依法維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權利。

社會不可能一塵不染,但是社會的裂痕和不安,必須要由法治來彌合和穩定,社會的朗朗晴空,必須要由法治來構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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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神木的悲劇正由依法辦案逐漸劃上句號。但留給社會的責任,卻不會因此而停止。

在法律面前,年輕不是資本,但年輕也同樣不是罪過。

我們不願看花季染血,也不願看雨季含淚,受害者的痛苦我們感同身受、犯罪者的惡行我們絕不姑息。在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每一滴或是痛苦、或是悔悟、或是同情、或是希冀的淚水都同樣需要我們揹負。在這份沉甸甸的社會責任之下,我們所有人需要擎起的,是法治給予我們的那份穩穩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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