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4G還沒有普及太久,這就已經開始步入了5G時代。我國電信運營市場的發展速度如此之快,真是令人歎為觀止。
目前,移動、電信、聯通,三分天下,雖然我們選擇的不一定是同一個運營商,但對於其他兩家,相信也都耳熟能詳。
聯通,如今的全稱是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連續多年入選“世界500強企業”。在中國,乃至世界,其知名度及影響力可見一斑。
對於商標的註冊申請與防禦保護,聯通花費了不少的精力在這上面。據查詢,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已經申請了三千餘件商標。
然而近日,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的兩件“聯通”商標,在複審時,一個遭到了駁回,一個遭到了部分駁回,而且同樣都是因為構成了近似商標。
我們常見的近似商標,有音似、形似,還有完整包含他人商標等形式,而兩件“聯通”商標中的後者,則與這些又有些不太一樣。
第24535401號“聯通”商標,是聯通於2017年6月7日提交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組織表演(演出),攝影,遊樂園服務,導遊服務,培訓,演出等商品上的一件商標。聯通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
要知道,雖然現在我們的漢字認讀習慣是自左往右,但是,自古就存在自右往左的認讀習慣。像一些老品牌,老商家,其商標就是這樣的,比如北京知名的“全聚德”。
所以,這件“聯通”商標,同樣也可以唸作“通聯”。那麼這樣的話,就會涉及到以下三件引證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分別核定使用服務屬相同或類似服務,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導遊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服務不屬相同或類似服務,二者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處於異議程序中,由於我委已認定申請商標在培訓等部分服務上因與引證商標一、三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駁回註冊,故引證商標二的事實狀態對本案結論認定並無影響。
最終,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導遊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法的核心價值是保護消費者,商標的近似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從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而對於商標權利人來說,近似商標的存在既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又造成競爭的不當傾斜和失衡,最終損害的是全社會的整體利益。正是基於此,這才有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等一系列條款的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就這件“聯通”商標的案例來講,雖然聯通一方在複審理由中提到,“申請人“聯通”商標經其二十年使用及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但是,依舊在構成近似的複審服務上被駁回。
商標註冊申請,一方面是便於自己使用,而另一方面是為了起到防禦保護的作用。此次聯通錯失商標,還是因為沒有早先一步做好全方位全類別防禦商標註冊,導致如今要想奪回商標,難上加難。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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