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提請審議:實名制車票丟失後 補辦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火車票丟失後,補辦卻被收取高額掛失補辦費。出門在外,遇上這樣的事著實讓人不順心。對於這樣的問題,提請審議的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做出了新的規定。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京舉行,會議聽取了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彙報時表示,草案第十八章第二節專門規定了客運合同。一些意見提出,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不少新問題,一方面,不時發生旅客霸座、強搶方向盤、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惡劣行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運人履行安全運輸義務不到位導致時常發生安全事故,以及承運人通過收取高額掛失補辦費的名義變相再此收取票款等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情形,建議對這些問題作出針對性的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事件、班次和座位號承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事件、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二是明確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三是明確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並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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