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 唐孝忠) 12月3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黎藜等介紹,《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已於2018年11月30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重慶市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吸納實踐經驗 具有地方特色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總結了我市多年來全民健身工作的實踐經驗,既體現了時代特徵,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黎藜介紹,《條例》堅持立法重在立責,明確了政府在全民健身中的責任。在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條例》細化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管理體制。確立了市、區縣(自治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規劃、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供公共服務等職能職責。明確了體育、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的監督、指導職責,教育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突出地方特色,《條例》明確了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規劃、設置要求、開放共享、管理主體確定與職責等方面,能強化全民健身設施保障,促進全民健身設施開放,加強對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

《條例》劃定了全民健身設施的範圍,規定凡是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築(構)物、場地和設備均屬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等。

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可收費

《條例》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

是否要求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是《條例》起草和審議中的焦點問題。黎藜說,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條例》規定,學校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應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支持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為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應建立管理制度,採取措施保證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可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設置,黎藜解釋,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範性文件要求學校體育場館向學生和社會開放,因此,如此設置符合上位法、國家相關規定。同時,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湖南、浙江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有此規定。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應免費或優惠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向公眾公示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等。向公眾開放公共體育設施收取費用的,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公眾公示停止開放原因、停止開放時間等。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等緊急情況除外。

鼓勵居民住宅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開放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開放體育設施的居民住宅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採取措施保證體育設施開放安全、有序,並可以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費用。

健身也要守規則否則將受處罰

舉辦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的規章制度,若損毀、破壞全民健身設施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從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賭博等活動,或違反噪聲汙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辦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不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責任單位可拒絕其繼續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設施。

管理責任單位違反相關條款將受處罰

全民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服務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和收費標準等事項;公示體育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警示標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體育設施,定期檢查、維護體育設施,保證設施完好安全;向未成年人開放的體育設施,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等。

若違反上述規定,《條例》分別設置了處罰條款: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屬於公共體育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屬於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並向公眾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警告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學校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分。

此外,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體育設施運行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市、區縣(自治縣)體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狀況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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