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照明被訴侵權索賠5000萬:承認侵權,不代表我確實侵權


歐普照明被訴侵權索賠5000萬:承認侵權,不代表我確實侵權

“歐普OUPU”商標權人告歐普照明索賠5000萬

——原告稱被告只在燈具上享有商標權,但在電工類商品不享商標權

“雖然它企業名稱叫‘歐普照明’,但它只擁有‘歐普OUPU’在燈類產品的商標權,開關插座、接線板這類電工類產品的‘歐普OUPU’商標權是原告的!”開庭前,原告的律師說。昨天下午,王某等3人起訴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權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歐普照明公司曾多次IPO未果,證監會公佈的歐普照明《首次公開發行A股招股說明書》成為訴訟證據。其中顯示,歐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4年照明類營收6.77億元,電工類產品佔比37.86%,毛利率50.66%,原告方以此為依據索賠5000萬元。

歐普照明公司是國內照明行業的領先企業,銷售額多年排在行業前列。2010年開始,王某等3人成為“歐普OUPU”在插頭、插座、真空電子管等電工類商品方面的商標權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2011年2月,歐普照明的關聯公司針對王某等人的商標權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但商標局審查後,於2012年6月維持該商標繼續有效。

法庭上,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師表示,歐普照明公司在燈類商品上享有“歐普OUPU”商標權,但在電工類商品上不享有商標權,歐普照明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插座、接線板等電工商品的生產銷售中以及商業推廣經營活動中使用“歐普”、“歐普照明”標識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標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

法庭上,歐普照明公司認為其在產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歐普照明”,“歐普照明”只是被告自身的企業字號,不是商標,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代理人還認為,原告核定使用的一些商品為半成品,而被告產品是集成的製成品,產品類別不同。

法庭上,原告律師還提交證據,稱被告在銷售開關插座類商品時構成侵權,且歐普照明公司的3萬家銷售點遍佈全國31個省區市,侵權時間長、範圍廣。歐普照明公司認為,門店裡賣的都是燈飾,用在開關插座上的是“OPPLE”商標,沒侵權。

原告還提交證據指出,歐普照明公司在各大電商平臺開設的10餘家網店裡銷售侵權產品,侵權行為範圍廣,獲利高;且原告向某電商網站投訴後,歐普照明公司停止了在這家電商的銷售。歐普照明公司的代理人解釋說,修改自己的網頁,是公司的權利,只是當時認為沒有必要與原告在商業上糾纏。該公司關聯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表示:“承認侵權,不代表我確實侵權”。

IPO多次未果 招股說明書成索賠證據

王某等人還把歐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招股說明書》提交給法庭作為證據,以此證明歐普照明公司兩年內的侵權利益超過5000萬元。

根據證監會公佈的歐普照明《首次公開發行A股招股說明書》,歐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營業收入4.92億元,其中“電工”產品佔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營業收入6.77億元,其中“電工”產品佔比37.86%,毛利率50.66%。

原告方認為,根據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數據,歐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這兩年期間侵權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據此提出5000萬元的賠償要求。對此歐普照明公司表示,招股說明書中包含的電工產品類別很多,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種類不包括全部電工產品,而且招股說明書中的利潤是毛利潤,未扣除銷售支出、被告使用行為在獲利中的比重,故相關數據不能作為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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