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棚戶區改造補償不到位,法院撤銷徵收補償決定!

北京眾成拆遷律師團隊首席律師楊勇律師代理的湖南湘潭聶某等人訴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一案,近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徵收部門對於房屋性質認定錯誤,補償不到位,撤銷嶽塘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書。

湖南湘潭:棚戶區改造補償不到位,法院撤銷徵收補償決定!

楊勇律師代理意見全文:

一、涉案項目徵收違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被訴補償決定不具有合法性基礎。

1、涉案徵收項目未依法立項,未依法進行審核、備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棚戶區界定標準和審批程序的通知》二、嚴格審批程序(二)項目審核 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核。(1)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和申報資料齊全的項目報市州住房保障部門。

(2)市州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對市本級及縣市區申報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並將評審通過後的項目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通過本案庭審中原告的對被告的質證可以看出,被告提供的立項批覆為全區內的一個抽象廣泛的批覆,而非對具體本案徵收項目的立項批覆,對於單獨徵收項目或者建設項目,應該每個項目單獨立項,而非對不同地點、不同片區、不同徵收時間點,甚至不同土地性質的一個行政區域範圍整體立項,這是嚴重違法的,按照該文件的邏輯,那麼湖南省內的棚戶區改造,直接由省發改委或者國家發改委一個批覆,整個湖南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就都可以依據這個皮膚作為棚戶區改造的立項文件了,這明顯不符合行政許可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該批覆並不能作為本案這個具體徵收項目已經立項的法律依據。

湖南湘潭:棚戶區改造補償不到位,法院撤銷徵收補償決定!

同時,被告並未提供本次棚戶區改造已經嶽塘區住房城鄉主管部門初審,也未經湘潭市住房城鄉主管部門進行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被告實施徵收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資金預算表被徵收戶數以及被徵收建築面積均與徵收決定及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被徵收戶數、建築面積不符,本身就無法證明資金是否充足,而被告也並未提供相關銀行及賬戶信息,證明有專門的賬戶存儲了足夠的補償資金,更無法證明這筆資金只用於徵收。

3、徵收補償方案未依法徵求原告在內的被徵收人的意見,也未依法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並修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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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從未見過該徵求意見稿,也未有任何機關和工作人員告知原告有提出修改意見的權利,本次徵收被徵收人總計15戶,在2016年10月份,絕大部分的被徵收人都不同意現有補償標準,而本次起訴的就有6戶,原告在內的6戶被徵收人多次反映情況,持不同意見,被告卻稱沒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見,嚴重與事實不符,在多數被徵收人持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被告卻未舉行聽證會,未修改補償方案,嚴重違法。

二、被告作出被訴補償決定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應依法撤銷。

1、評估機構選定嚴重違法,評估報告自始當然無效,其不能作為作出被訴補償決定的依據。

《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

本次徵收最終確定徵收範圍及被徵收人的文件為涉案項目的徵收決定與徵收補償方案,起做出時間為2017年2月6日,被告卻在2016年7月4日就開始所謂的選擇評估機構,並在大都數被徵收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於9天后的2016年7月13日就統計所謂“協商”結果並於當日進行公示,而其中多位被徵收人,直到2017年2月份才有政府工作人員找其商談補償安置工作,其在最終徵收範圍未確定,徵收決定未發佈的情況下就直接單方面選擇評估機構,嚴重違法,且其選中的湘潭正茂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資質證書有效期是2016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27日,而被告所稱公告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卻為2016年7月4日,該評估公司在2016年7月4日是否具有相應資質都存疑,卻被選中為評估公司,嚴重違法。

基於相關評估機構的選擇及認定過程違反法定程序,那麼其就沒有資質對涉案項目開展相關評估工作,由其作出的相關評估報告應當被認定為自始當然無效,進而以此為核心依據作出的被訴補償決定就缺乏合法性前提要件,本身就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重新依法協商選擇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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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變相剝奪原告選擇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利,嚴重侵犯原告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原告合法擁有兩種補償安置的方式,但被告卻以及其偏遠的基礎房屋用來調換原告市區繁華中心路段的商業店鋪,而不是同地段活著改建地段類似的房屋,實質是變相剝奪了原告自由選擇安置方式的權利,嚴重違法。

3、補償價格遠遠低於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價,被訴補償決定無法保障原告原有生產生活水平,使原告“越拆越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本案中,按照被告作出的被訴徵收補償價格,房屋主體建築的單價僅為人民幣16700元每平米左右,而原告臨街對面多倫二期的商業門面單價均價在3萬元每平米以上,原告提供的已經優惠的購房合同價格也達到25592元每平米,該合同所涉門面還並未有原告房屋門面的地理區位。原告六戶之一的xxx戶在2011年房屋抵押時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作出的評估,其房屋總價價值就已經達到人民幣1840780元,按118.52平米計算,起單價當時就已經達到人民幣15531.38元每平米;在房價突飛猛進的這五六年時間裡,被告確定的房屋價格卻幾乎沒漲,這對於原告在內的所有被徵收人來說,都是顯示公平的。

同時、其中五戶第三層房屋為商業性質,而被告卻全部按照純住宅的標準進行補償,嚴重違法。

湖南湘潭:棚戶區改造補償不到位,法院撤銷徵收補償決定!

三、被告暴力實施徵收,嚴重侵犯原告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實施徵收過程中,被告多次動用大型器械違法毀壞原告門面前的路面、惡意堆砌垃圾,建造圍牆等阻礙原告及原告承租戶對起房屋進行合法使用,造成原告及其承租戶重大損失,被告在被訴徵收補償決定中也未依法對損失予以補償,嚴重違法。

綜上,本律師認為,被訴補償決定嚴重違法法律規定,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請合議庭依法採納。

代理人:楊勇律師 康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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