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廳」委託境內外研發 加計扣除有區別

「办税厅」委托境内外研发 加计扣除有区别

納稅人委託研發,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但委託的對象是境外機構或個人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的規定,其稅務處理與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存在一定的差異,納稅人應予以關注。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有限制。值得關注的是,在確定境外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數時,採用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與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孰低的原則。即委託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但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舉例來說,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託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委託境外研發所產生費用的80%,即80萬元(100×80%),可作為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2/3,為73.33萬元(110×2/3)。因此,該公司委託境外研發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應以73.33萬元為基數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該公司當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為183.33萬元(110+73.33)。

委託境外個人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委託境內單位研發也好,委託境內個人研發也罷,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均可以加計扣除。但委託境外研發,則需關注受託方是機構還是個人。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委託境外個人開展的研發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需注意的是,受託研發的境外個人,指外籍個人。

委託境外研發由委託方辦理合同登記。按照委託研發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託境內開展研發所簽訂的委託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因受託方是享受增值稅等其他稅種稅收優惠的主體,為便於管理、統計,避免雙重登記,因此,科技部門明確規定,發生委託境內研發活動的,由受託方負責登記。而委託境外研發的受託方在境外,要求受託方辦理登記,並不合理且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委託境外研發所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登記方為委託方。

委託境外研發要注意留存備案資料。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時,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也無需再報送備案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留存備查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研發合同、“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彙總表。同時,考慮到委託境外研發活動的特殊性,納稅人還需注意整理收集委託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託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以便加強後續管理。

作者:紀宏奎 紀瑋 趙輝,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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