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速多车相撞事故致多人死亡,肇事司机自述刹车失灵,该如何定责?

甘肃刑事律师巴志涛


你咋不罗列长下坡对于路况不熟的司机怎么办?你咋不给高管局打电话问下今晚出事前收费站为何排起长队,又为何只有极个别的人工车道收费放行,难道收费站不知道周末车流量会增大吗?怎么不列举收费站设置师是否合理?怎么不回顾自高速公路开通以来的每件伤亡事故?看来您就是传说中坐在办公室风吹不到雨淋不着,一天就抓住当今社会不如您的那些人的过错小九九不放,这些大货车司机一年四季以车为家,为什么?还不是为了挣点钱用来养家糊口子女上学赡养老人吗,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就算司机疲劳驾驶超载等问题,难道这条高速公路第一天通车吗?难道这次是第一件伤亡事故吗?你丫的,就特么烦你这种随口喷,站着说话不腰疼......顺道再给你科普一下:半挂运输车平板一般车长13米,加车头17米左右,全国高速公路限重最高49吨(牵引车头+后车厢+车载货物🔜49吨),13吨/轴,一般半挂车可载货物30吨左右(车头+平板=19吨左右),现在开半挂车的司机或者老板持A1/A2驾照哪一个敢在高速公路超载行驶,要么是有钱有分不怕高速交警扣分和收费站的罚款,要么大件超限运输车(会提前办理超限运输手续,会由交警路政全程引导);再说装的货品:吊车,目前国内现有能起吊50吨的吊车,一般质量在39吨左右,长度13米,综合网上各种视频看,所载货物:吊车,没有占据半挂平板全部长度,可以理解为不是50吨吊车;既然不是50吨吊车,有可能是30吨左右,所以您觉得有超载的可能性吗?还有,外地牌照大货车基本都是回货车(家在车辆注册地附近,从家出发,从东跑到任何一个地方,完成后,去物流园区货运信息部联系回家的货,有时可一次到家,有时需要几经周折)不求挣钱,只为给回家挣个油费过路费。最后,我特么还特想问你,你这么说这些下苦处理的大车司机好吗?他要有钱他还开车挣钱吗?他要有钱还会离开机开车挣钱吗?所以,你特么别瞎哔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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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收费口设置不合理;第二大小车不分口;第三车辆较多时不增开收费口;第四收费站是知道收费口存在较大危险的,要不然全国所有收费口都采取了非常坚固的防护措施;第五在收费口只要后面车辆失控,前面的车辆没有仍何办法只能听天由命;另外收费口是造成高速路堵车的重要原因之一。


手机用户4631746253言


每周末都经过这🙏🙏🙏🙏


手机用户3125190566


今天最新的消息,肇事司机已经被刑拘。可是并没有公布司机被刑涉嫌的罪名。笔者以为司机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的可能性很大。

截止目前,这起事故已经造成了13人死亡,44人受伤,已经属于特大交通事故。毕竟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死亡1至3人,就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如果赔偿不到位的话,已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一般的交通事故,司机一般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中归于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判罚并不重,一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这个案子中,已经造成了十多人死亡,几十人受伤,经济损失也非常大。所以司机不是七年刑期就可以过罚相当的。所以如果最后侦查发现,货车有超载等现象,司机多半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责。这个罪名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我认为司机可能会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律师独角兽


又是一起令人触目惊心的特大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3日19时21分许, 辽宁省籍驾驶人李丰驾驶辽AK4481号重型半挂载重牵引车,沿兰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经17公里长下坡路段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与多车相撞,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4人死亡、34人受伤(包括肇事司机受轻伤)、3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司机自述刹车失灵,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正在接受调查。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

如果事后查明
确系刹车失灵才导致的这起交通事故,那这一结果很有可能会被定性为意外事件,肇事司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非要怨谁的话,就怪这个收费站不该建在下坡路段,如果这里没有收费站的话,即使车辆失控也不至于损失惨重。
不过,即使肇事司机刑责可免,也逃不了民事责任。毕竟这起交通事故由他引起,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然要他予以承担。具体来说,首先应当由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由肇事司机自行赔偿。当然,该车属于挂靠车辆,根据法律规定,挂靠公司对肇事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估计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得赔破产吧。不过肇事车主其实也并不冤枉,按照长途货运的操作规程,出发前就应当仔细排查一下车辆有无安全隐患,如果他能及时排查出刹车问题,也不至于发生这起交通事故了。


冰焰


不是司机说是刹车失灵就是刹车失灵的!事情出了也不能把一切都归因于路,毕竟路在那几年了,走过的大车至少千辆了。

事件回顾


11月3日19时21分许, 辽宁省籍驾驶人李丰驾驶辽AK4481号重型半挂载重牵引车,沿兰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经17公里长下坡路段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与多车相撞,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截至目前,已造成14人死亡、34人受伤。(包括肇事司机受轻伤)、3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司机自述刹车失灵,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正在接受调查。

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是不是刹车失灵还是需要专业鉴定,如果鉴定出来属于意外事件,估计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可免,但是民事责任依旧需要赔偿。

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肇事司机驾驶的辽AK4481号重型半挂载重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的话,责任是肇事司机,但是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赔偿。此处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基础是“填补”,如果肇事司机存在酒驾或者其它符合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可以对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最近事故频发,人的生命如此脆弱,请珍惜活着的每一天。码字不易,敬请关注,谢谢!


秘语相传


发生在兰州南高速收费站路段的这起交通事故备受关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便被警方控制,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据事故初步调查显示,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某因频繁采取制动,导致车辆制动失效,这与司机自述的刹车失灵基本吻合。

不过,这起事故的发生,应该不仅仅是司机的责任,可能是由于多重因素造成的。比如,不少经常通过此路段的司机都表示,这个收费站设立的位置存在不合理性,且开设的收费窗口数量也经常满足不了积压车辆缴费通过的需求。

另外便是这个路段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过长的坡路,也是极易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

针对司机可能需要面临的处罚,只可以做猜测。据司机所属公司称,事故车辆为挂靠性质的。涉事司机李某是第一次通过该路段,对路况不是很了解。车辆失控后速度加快,司机可能惊慌失措,未找沿途避险车道,导致事故发生。目前,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包括涉事司机在内的44人受伤,31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在《刑法》中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及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等情形,属于重大交通事故。

在《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均为特大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此类罪行的判刑不会超过7年。

而在这起事故中造成了15人死亡,44人受伤,而且,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已经超出了特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所以,如果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查出了司机还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可能会被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此类犯罪,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至于肇事司机李某具体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得看最后所需承担的责任大小而定。即便让他承担全部责任,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损失,可能他也不具备如此高额的赔偿能力。

大家觉得司机李某可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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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我觉得大车司机和收费站都有责任。

1、大车司机就不说了,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刹车失灵,造成了多车连撞,最终十多人死亡,这个责任推脱不了,太重了。

2、收费站的责任也不小。不说设计的事,毕竟兰州地形属于类盆地地形,地势低,周围群山环绕,十几公里下坡难免的,那收费站到底该如何设计,我想当初在规划时,肯定比我们考虑的多。

我奇怪的是,这个收费站有一个etc,4个普通车道,为什么就一个车道聚的人多?

据现场的人说,当时都堵了100米左右!

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其它的收费口没有开呢?

但愿不是我想的太多,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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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怎么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需要付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肇事货车司机和收费站 肇事司机没有及时刹车导致和前面的车辆相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肇事司机自称刹车失灵,也需要尽快调查他所说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话,他的责任就会小点,如果不属实,他的责任就会很大。
  • 收费站的设计不合理,在收费站前有很长的下坡路,这会导致车辆进入收费站的速度加快,当收费站积压的车辆比较多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 收费站开的窗口太少了,导致车辆积压。
  • 收费站没有对大小车辆进行分口。 同时收费站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没有不在工作状态等),可能也需要了解一下。

农村大学生


这个驾驶员有大问题,十几公里的下坡你就没有试踩过一次刹车吗??路边有救险道,开上去车受点损失,自已不会受伤,!没刹车了就一直向下开,你害了多少人,多少车?靠山减速,实在不行打方向自毁也比这样好,简直就是个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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