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應該以行為定罪,而不應該以後果定罪,你認為這樣可行嗎?為什麼?

海城呼吸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應該以行為定罪,而不應該以後果定罪,你認為可行嗎?為什麼?

對於你的提問,如果沒有這次慘案,可能不會引起大家重視,甚至也沒有你這樣的提問。實際上,公交車發生辱罵、攻擊、毆打甚至搶奪方向盤的事件似乎已經讓我們麻木的時候,這次慘案發生了,就因為到站不下,反而賴到司機身上,辱罵司機長達5分鐘,直至動手打司機,最後慘案發生了!就這樣發生了。實際上,不管我們如何分析事件的前因後果,都難去親身體驗司機當時的心理。我們誰都不願意設身處地的問自己,作為司機任何,作為乘客又如何。我們都坐過交通車,誰又以乘員的角度和司機一樣考慮問題呢?我們是否常常把自身利益放在與駕駛員對立面呢?作為一個乘客,我們是否想到,在這個狹小的空間裡,我們的命運已經與駕駛員成為了一個共同體,我們即是乘客,也同時都屬於乘員。

捫心自問,我們想到這些嗎?

來去匆匆的我們,實際上只想到的是,司機是為乘客服務的,應該滿足乘客的一切要求。我們冷漠地對待一切騷擾司機正常駕駛的事件,這是因為以這種方式對待司機情況可能在我們身上也發生過,於是就發生了一切出乎我們意料之外的事件。

當我們指責司機的時候,我們似乎忘了,司機也是為了一份養家餬口的工資而!當我們在公交車這個小環境裡肆意妄為時,我們似乎也忘了,司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尊嚴,也如我們常人一樣忍耐是有限的。我們登上交通車,並進入這個小環境時,我們只想到的是快快到達目的地,快快下車,幹自己的事情。誰會把自己當做一個與司機共命運的乘員了?

我們來去匆匆,只是為了在這個世界上能夠獲得更多的有利於自己的利益。我們用一切的手段追逐著金錢、榮譽和地位,不擇手段地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只要求別人尊重自己,而自己從來沒有想到尊重別人,甚至也沒有想到過自己尊重自己。我們似乎為了金錢忘記了一切,我們用金錢打通一切關係,賄賂他人,接受賄賂,扭曲人與人之間關係和信任。我們似乎自認為無所不能,卻忘記了如何尊重生命。當任何觸及我們自己利益事情發生時,誰會冷靜地設身處地客觀思考問題呢?當我們為了自身利益忘了關愛生命時,我們病了才想到醫院,想到大夫,像為了牟利賄賂他人一樣,通過賄賂醫生以期拯救自己的病體,這時候我們才想到了生命的重要。雖然這樣,我們依然沒有忘記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諺語。於是,當醫生滿足不了我們的一切時,醫鬧發生了。我們的理由也相當充足:''收了我的錢,不僅要看好我的病,就該滿足我的一切要求''。這正如打罵搶奪方向盤的乘客心理一樣,為了滿足自己私慾,致自己生命而不顧,何曾想到一車的乘員?

當道德這隻手已經無法規範人們的行為,並無法制止由於私慾觸犯公眾或他人利益,甚至威脅公眾或他人生命的行為時,另一隻手,法律之手就該強硬了。這個時候,強硬的法規是預防犯罪制止犯罪的最有效手段。這個法規應該是一個具有一定提前量的規則,也是一個不留任何情面規則。也就是說,''前車之覆後車之鑑''說的就是你的題問的道理,也是制定法規者應該重視的道理,這種方式不僅是可行的,也應該是一個引起相關部門重視的問題


鄭繼文1


大家可能認識上存有誤區,以為搶奪方向盤必須達到一定後果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不然。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只要其行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便沒有達到嚴重後果,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只不過在定罪量刑上要輕一點,但即便如此,量刑幅度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為什麼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是還是有人不惜以身試法呢?我想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由於社會公眾對此罪知之不多,致使一些人不知道何為“怕”,也不知道此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所以我們會經常看到或聽到類似萬州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或者毆打司機的新聞。

2、因為萬州公交車事件造成的影響很大,所以大家這才突然認識到搶奪方向盤的危害性。在此之前,由於一般都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後果,一般會處以治安處罰,即便構成犯罪,處罰也較輕,震懾力還不夠強!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筆者覺得要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1、加大處罰的力度,比如最高法法官胡云騰提出新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將此行為單獨入刑,只要實施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一律入刑,增加威懾力。

2、廣泛宣傳。通過新聞宣傳此行為的危害性,並告知行為的後果,同時在公交車內醒目位置張貼相關提醒說明。

我想雙管齊下,一定會顯著減少這種情況的!


打虎拍蠅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就是行為定罪,有嚴重後果,是加重處罰而已。

目前,只要在行駛中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基本會被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在處罰角度還是偏輕。

我個人的觀點,要想制止這個犯罪行為,就得嚴刑峻法,並針對案例大力宣傳,讓人們不敢越雷池,只有這個辦法好用。

因為萬州的事,現在人們也重視了,但如果沒有嚴厲懲罰是不夠的,瀋陽市三起搶奪方向盤案件,都判了緩刑,太輕了,起不到警示作用。

1、2017年4月25日晚,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居民汲傳明在瀋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張某發生爭執。汲傳明對張某進行拉拽,令其偏離駕駛室。最終公交車失控並撞向路邊護欄,判三緩四。

2、2017年8月11日下午,瀋陽居民吳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渾南區文瀾苑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劉某發生口角,並猛拽、擊打劉某手臂,造成該公交車失控,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判三緩三。

3、 2017年10月19日14時許,瀋陽市皇姑區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關某發生口角,並拉拽對方。致使公交車急剎車後,車內一乘客摔倒,頭部受傷,判三緩四。

法院輕判,無法達到教育警示人的作用。


韓東言


座標武漢,公交車票兩塊錢,用卡一塊六,就這麼點錢,掉在路上很多人都不願意彎腰撿的,把你送那麼遠,你還當自己是上帝?還要司機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憑什麼?司機憑本事開車,靠身體賺錢養家餬口,憑什麼任人打任人罵?周總理說過,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都是平民百姓,為什麼有人可以趾高氣揚,有人就必須低聲下氣?


大海的秋天483


本人堅決支持以行為定罪,不能以沒有出事而不定罪。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搶奪方向盤,或擊打駕駛員,均以危害公共安全來定罪。公共安全無小事,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能以沒有造成後果,而不加以嚴懲,這與國家立法宗旨相違背的。


無所謂213478592


搶奪方向盤應定義為妨害公共安全罪,必須判刑!而不是拘留幾天罰點錢了事,沒有出事也要嚴懲不貸,有足夠的震懾力才能避免發生!


手留餘香77342499


從明天起,全中國公交車警示:襲擾公交車就是刑事犯罪,抓起來判刑一年以上直至死刑!



山人144025888


很對,危害公共罪應判刑加鉅額罰款,而不是短短几天刑拘罰幾百了事!如果不嚴懲,今後將越來越猖狂!


從不說假話


《我對公交車衝入長江車毀人亡的看法[發怒]》

對頭條有些人認為此次特重大事故誰都沒有錯的謬論,我有以下不同看法,與朋友們商榷!!

首先,必須弄清楚司機和乘客為什麼打架!這才是這次悲劇的根本所在!劉姓女人自己坐過了站而逼迫司機中途停車,然而,公交公司有明文規定,公交車出站以後不得隨意停車,否則,要對司機進行處罰,甚至司機會因此而丟掉飯碗!在這種無理要求下,司機拒絕了劉姓女人停車要求,何錯之有?然而,就因為司機不停車,劉姓女人竟然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毆打!做為司機被攻擊時,予以還擊,這有什麼可奇怪的?不過,在涉及到一車乘客性命安全的情況下,他應當忍耐,任由這個女人用手機砸他的臉,然後到站以後再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司機忍了,說明司機有覺悟,如果司機不忍還擊也沒什麼錯,你只能說司機不顧大局,而不能說司機有罪!!否則就是一種脫離現實的道德綁架!

此次悲劇的發生,一是:司機該忍沒忍,二是:劉姓女人不僅僅無理,而且在司機駕車並處在長江大橋最危險的地段,置全車乘客生命危險於不顧,趁司機開車之機用手機砸打司機頭部而造成車毀人亡的慘重後果!結論:縱然司機因沒有強忍被打有錯誤,而罪魁禍首則是劉姓女人!!!劉姓女人必須承擔此次特重大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司機雖然有錯,但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罪責以及對因此而失去生命乘客的賠償責任!!!

咱再說那陪死的13名乘客,(除了不懂事的孩子)正是因為他們對劉姓女人惡意攻擊司機的犯罪行為冷漠旁觀,不去見義勇為地制止劉姓女人的違法行為,也是導致此次車毀人亡的重要因素,但是,他們已經用自己的後半生為自己的冷漠買了單,也就不能再求全責備的譴責他們了。。。

逝者已去,舉一反三,我們活著的人要從中吸取什麼教訓呢?

其一,作為司機,在關係全車乘客性命的時候,必須要有強烈的責任感,該忍必須要忍!

其二,作為劉姓女人,你自己坐過了站,憑什麼不顧及司機和公交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為你一個人半路停車?如果司機因為你停車而被公司處罰甚至丟掉飯碗,恐怕你不僅不會承擔責任,而且比任何人跑的都快!

其三,作為車上的乘客,當司機受到不法侵害時,你們的正義感都到哪裡去了?如果其中有一個人上前勸解,或把劉姓女人拉開,這場悲劇肯定就會避免,再或者,其中有一位乘客動手製止劉姓女人,揍她一頓,我相信,法律自由公斷!總之,不管採取哪種方式,只要制止劉姓女人不再攻擊司機,這場悲劇也就不存在了!可悲催的是,一車人的冷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最終讓自己也送了命。。。

通過這場本不該發生的悲劇,也充分證明,我們國家的法制並不健全!在這場悲劇發生之前,全國公交車發生司機與乘客因各種原因吵架動手而導致交通事故財產,人身傷害事件屢見報端!然而,並沒有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由於乘客攻擊司機違法成本太低,所以,才助長了某些素質低劣的乘客自己坐過了站而強迫司機違法停車的囂張氣焰!假如國家相關部門對這種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並抓一典型作為反面教材震懾那些不守規矩的人,以後還會有此悲劇重演嗎。。。[發怒][發怒][發怒]


奕心浣心


我們先來看一個報道,就是遼寧省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近日接連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汲傳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司機或乘客受傷,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不等的刑罰。

大家知道,如果是緩刑,雖然意味著犯罪,但是是在社區服刑的,不用坐牢,如此法律的震懾力明顯減輕。我是不明白的,為何這樣的重罪,最後也能緩刑,這理由究竟是什麼?

聯想起近日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的震撼,以及近年來頻頻發生的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和攻擊公交司機事件,不由得讓人有些憂慮,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如何才能得以保障,公交車何以不再成為他人攻擊的地方?

從法律規定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那些攻擊公交司機的行為來看,已經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不論是否造成什麼後果,本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還不說有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後果。

比如這次遼寧法院判處的三起案件,都造成公交車失控,有的撞向路邊護欄,有的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有的車內乘客摔倒,頭部受傷。

在當前通向文明、法治的道路上,我們當然需要採取綜合之策,但是在所有的辦法當中,最為重要的仍然是法律,法律要為文明撐腰,要為秩序撐腰,要為安全撐腰,要為規則撐腰。只有法律才能讓人不做壞人、不做壞事,這個是社會的底線,把底線守住了,道德自然就會慢慢生長。而沒有法治的底線,什麼樣的道德可能都是空談。

對於那些敢於破壞規則、威脅安全、不講文明的惡人,就是要狠心一點,該判刑的堅決判刑,該從重的絕不能從輕,如此才能發揮法律在社會治理當中的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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