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马鞍山2018年度恶性肿瘤门诊规定病种开始年审

11月5日,记者从马鞍山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从11月1日起,马鞍山正式启动2018年度恶性肿瘤门诊规定病种年审工作。今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均可携相关材料办理年审,逾期不年审,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将于2019年1月1日自动终止。

年审对象

2018年度恶性肿瘤门诊规定病种年审对象为:已办理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的参保人员。

准备材料及流程

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可携带社会保障卡、到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医保办窗口领取《恶性肿瘤年审申请表》,由肿瘤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病情和制定下一步诊疗方案(附当年连续6个月以上就诊病历或当年住院小结、近期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交定点医院医保办。定点医院医保办将年审材料编号登记后集中报送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科。

「提醒」马鞍山2018年度恶性肿瘤门诊规定病种开始年审

结算管理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上有能力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变更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要在年审表格上注明。

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较往年提前一个月,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充裕的时间。参保人员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将于2019年1月1日自动终止。

关于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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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

管理暂行办法

「提醒」马鞍山2018年度恶性肿瘤门诊规定病种开始年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种类33种,具体包括: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三)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免疫抑制剂;

(四)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五)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

(七)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

(八)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一)脑血管意外功能障碍恢复期;

(十三)肾病综合症;

(十四)类风湿关节炎;

(十五)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六)系统性硬化症;

(十七)慢性阻塞性肺病;

(十八)炎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十九)活动性肺结核(含其他脏器活动性结核病);

(二十一)肿瘤门诊随访期;

(二十二)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二十三)白塞氏病;

(二十四)干燥综合症;

(二十五)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二十六)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二十七)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二十八)血友病;

(二十九)癫痫;

(三十)帕金森病;

(三十一)强直性脊柱炎;

(三十二)自身免疫性肝炎。

(三十三)慢性活动性肝炎;

其中:高血压病并发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心力衰竭、慢性肾衰视为一种病种,即高血压病。心力衰竭是指除高血压病、冠心病、肺心病外其它心脏病变引起的心力衰竭。糖尿病并发糖尿病肾病、眼部疾病视同为一个病种。肾病综合症不包括糖尿病肾病、狼疮性肾炎。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和待遇标准按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门诊规定病种的认定

第三条 参保人员如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疾病时,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申请表》,由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生填写鉴定意见,并附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名的诊断证明书、门诊就医病历记录(或出院小结)、相关检查阳性资料和近期诊疗方案,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参保人员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

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功能障碍恢复期5个病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旬组织相关医学专家进行集中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录入信息系统,次月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其余28个病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专业人员对照鉴定标准审核确认。

第四条 异地安置人员如患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疾病时,凭本市或异地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阳性资料和近期诊疗方案,由本人或代理人按本办法第三条门诊规定病种认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活动性肺结核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1日至31日,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年审表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下一步诊疗方案后,并附当年连续6个月以上就诊病历或当年2次以上住院小结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年审,

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暂停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第三章 门诊规定病种的就医结算管理

第六条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点管理,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就医购药的原则,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部分零售药店中选定。

第七条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免疫抑制剂、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5个门诊规定病种,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只能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上有能力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外其余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时,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诊治。选定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属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是承担参保人员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需外购药品时可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生出具的处方,在选定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就诊购药,不得重复、超剂量购药。

第九条参保人员选定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后,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确因病情变化或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要变更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最近1个月内的就医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代理人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规范就医并保存好病历,以便下次就医时接诊医生查看前次就医情况。就医和购药发生的符合各病种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实时结算。规定病种鉴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病种支付范围的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和按比例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转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参照我市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医疗手续办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年度终止后最迟于次年元月31日前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异地门诊就医病历、处方复印件、门诊费用票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报资料必须做到药品、诊疗项目的数量、单价和费用清晰。资料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建立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购药管理制度和台账,完善药品出入库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时,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应将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详实记录在参保人员的就诊病历中。

第十四条 门诊规定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范围外的物品。须设置门诊规定病种药品专柜,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药剂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核对处方、就诊病历和参保人员的信息,严格按处方配售药品,同时留存处方并按规定保管备查。凡处方信息与参保人员信息、就诊病历记录不一致,一律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我市医保定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取消门诊规定病种定点,今后不再选定为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单位。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服务监控系统,加强对参保人员就诊配药情况的实时监测分析,及时查纠违规行为。同时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当涂县、和县、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本通知规定参照执行。原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马鞍山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柴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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