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辦了許可證 超量濫伐仍判刑

男子與他人買下一片山林後辦理了林木採伐許可證,其超量採伐後主動投案。經荔浦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荔浦法院以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現年55歲的潘某,是荔浦人。2017年9月底,潘某以人民幣35000元的價格購買了潘某某位於荔浦大塘鎮花崗村小架馬屯“龍岸甫嶺”上的樹木。隨後,潘某辦理了溼地松、杉樹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僱請馮某、張某等人使用油鋸採伐“龍岸甫嶺”上的溼地松、杉樹及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雜木、黃竹。潘某除採伐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溼地松、杉樹外,還超量採伐大量雜木。被採伐的樹木部分被運走,其餘樹木遺留在採伐點。

雖然辦了許可證 超量濫伐仍判刑

2017年11月4日,潘某主動到荔浦森林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調查,潘某除採伐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木外,還超量採伐大量雜木,濫伐雜木蓄積量為81.9立方米。

潘某因患有嚴重疾病,2018年6月1日被荔浦公安局取保候審,同月20日被荔浦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7月3日被荔浦法院取保候審。

荔浦法院審理後認為,潘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當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潘某主動到荔浦森林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潘某提出其身患嚴重疾病的辯解,符合本案事實,法院予以採納。

雖然辦了許可證 超量濫伐仍判刑

法院根據潘某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以及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潘某作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