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報:7名律師2家律所受處分,行賄、虛假訴訟、危駕吊證3人

記得司法部上一次通報還是在8月31日,9月、10月沒有發佈最新的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通報(律師類)。

本次一共通報9件,涉及7名律師和2家律所:

一故意犯罪

1.雲南李鐵峰(鋒)律師因犯單位行賄罪被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2016年5月11日,當事人因犯單位行賄罪被雲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100000元;2016年9月26日經雲南省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雲23刑終70號刑事判決書顯示:

原審被告單位雲南金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籌備及開發牟定“化湖世居”(原項目名稱“盛世春秋”)的過程中,為獲取該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開發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時任楚雄州委常委、楚雄州委宣傳部部長、牟定縣縣委書記姜某某,時任牟定縣縣長彭某某,時任牟定縣副縣長張某某、樊某某,時任牟定縣委常委、縣委辦公主任席某某)行賄共計97萬元,構成單位行賄罪;並應對雲南金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主管人員畢業、公司項目前期籌備人及項目合夥人、項目前期直接責任人員李鐵鋒、李嘉乾、胡明德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四川熊永文律師因犯虛假訴訟罪被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2017)滬0106刑初149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熊永文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後熊永文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滬02刑終466號《刑事裁定書》終審裁定:駁回熊永文上訴,維持原判。

3.四川冷林律師因犯危險駕駛罪被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2017年9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 院以(2017)川1402刑初36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冷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後冷林上訴至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冷林申請撤回上訴,2017年12月21日, 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川14刑終171號終審裁定, 准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根據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365號刑事判決書顯示:

2017年3月12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冷林酒後駕駛川Z×××××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眉山市東坡區”小區大門外路段時,與從人行橫道過道路的被害人唐某相撞,造成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四川鼎誠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冷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52.6mg/100ml。經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冷林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唐某不負責任。另查明,被告人冷林被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理

浙江徐劍德律師因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理被處停止執業三個月

2015 年5月14曰,徐劍德以浙江婺商律師事務所名義與當事人袁某某簽訂委託合同、授權委託書,擔任袁某某與浙江包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一審訴訟代理人,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 4500元。合同簽訂之後,徐劍德於2015年5月18日查詢了浙江 包某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情況,但此後長達兩年多的時間一直未將案件訴至法院,期間當事人袁某曾多次催促徐劍德要求向法院起訴浙江包某公司。後浙江包某公司宣告破產,徐劍德於2017年12月24日向浙江包某公司管理人申報了債權。2018年7月24日,徐劍德將4500元代理費退還袁某某。

《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違反收費規定、利益衝突原則

廣東潘枝鋒律師因違反收費規定、利益衝突原則被處停止執業三個月

2017年12月20日,潘枝鋒所在的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與冷某某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指派潘枝鋒為冷某某與顧進躍案提供法律服務,約定律師費10萬元,辦案費24.5萬元。

2018年1月26日和27日,潘枝鋒草擬併發《法律諮詢和解協議》到顧進躍郵箱,該協議內容: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對甲方近期涉訴案件提供法律諮詢並進行中立的調解,並約定諮詢費用和法律調解費60萬。

2018年2月6日,顧進躍指使顧某轉賬10萬元到陳某的建行賬戶。陳某告知潘枝鋒收到該筆10萬元,潘枝鋒沒有明確告知其是否接收,由其自行決定。

2018年3月10日,潘枝鋒授意陳某發短信給顧進躍,告知其收款賬戶,收款賬戶也是陳某的建行賬戶。同日,顧進躍指使其妻子王某匯款10萬元至陳某建行賬戶,陳某將該筆10萬元轉到潘枝鋒個人賬戶。

顧進躍向福田區司法局投訴潘枝鋒,後潘枝鋒將該筆10萬元轉回到陳 賬戶,截至2018年8月18日,陳某已將20萬元原路退回到顧進躍和王某賬戶。

違反收費規定

1.浙江郭行舟律師因違反收費規定被處警告

郭行舟受邱某委託代理陳某涉嫌強迫交易罪一案辯護人時,除收取協議約定的20000元律師代理費,另於2016年10月31日、2017 年3月29日收取邱某及陳某朋友周某共計人民幣40000元,未在委託協議中約定,也未入浙江星舟律師事務所賬目,後於2018年4月12日、7月1日退還人民幣40000元。

2.浙江劉財華律師因違反收費規定被處警告、罰款3000元

2016年11月25 日,浙江前程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王某某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指派劉財華、賴某某律師擔任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約定免費代理。2017年4月案件開庭前,王某某給予劉財華現金3000元,而劉財華未將3000元費用上交律所統一入賬。2018年8月2日,劉財華將3000元退還王子富。

3.四川泰仁(杭州)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收費規定被處警告

2018年4月,投訴人羅某與泰仁分所簽訂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收費方式 為風險代理,合同簽訂之日預先支付律師費5000元,剩餘律師費按實際收回款項(或申訴判決財產價值)的10%支付。 同日投訴人向泰仁分所支付了該案件的基礎代理費5000元。2018年4月12日,投訴人向市律協投訴泰仁分所。2018年 5月17日,市律協收到投訴人《撤回投訴說明》,表示其已收到泰仁分所退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5000元費用。

疏於管理

廣東領路律師事務所因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被處停業整頓一個月、罰款15000元,律所負責人敖斌被處罰款3000元

領路所對本所律師收案、律師費收取、公章管理、空白介紹信、律師所空白函領取管理不到位,造成本所律師範春雷多次不以律師所名義統一接受委託,並私自收取律師費、不開具發票的嚴重違法行為。佛山司法局已於2018年9月10日對範春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佛司罰決字第3號),對其處以停止執業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425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經領路所申請,本機關已於2018年9月19日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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