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标工作中低于成本价怎么办?


低于成本的报价

清标时发现有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应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投标人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证明其企业是实际成本可以承担,或同意进行算术修正,则接受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自证明其成本,又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该投标报价应该予以拒绝。

现行评标一般采用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 。

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合理最低价”呢?我的经验是以社会正常水平(通常是按定额水平)为基准,偏差在15%以内的认为是“合理最低价”, 偏差在15%以外的认为是“低于成本的报价”。(个人经验做法,仅供参考)

对于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为了选择性价比最高的施工单位,而不是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原因并不复杂,施工单位也是需要盈利的,没有利润的企业是无法生存的。

一旦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施工单位必然无力承担,由此可能得出二个结果,一是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二是在施工中和建设单位讨价还价,要求建设单位增加费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以停工等手段相要挟。不管是哪一种方法,都是以损害建设单位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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