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收回了農民承包地併發包給別人了,這樣算侵權嗎?

我愛秋天1064


一是承包方沒有執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為,破壞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包方應以收回。還有自願放棄承包權的,發包方收回農民承包地發包給願意承包的本村村民,如本集體村民設有自願承包的,也可向外承租,前題是必須經過全村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決通過。一輪承包到期收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維護了本集體的利益不算侵權。

二是發包方不遵守法律規定,在承包方還願意二輪承包強行收回併發包給他人,這就違背了我國當前的土地政策應是侵權,承包方有權申訴,收回承包權。

三是農村集組織遵守國家政策,並經集體表決通過,發展更好的產業,為大多數人謀利益,個別少數不同意阻礙了集體利益更好的發展,經雙方協商同意,也是可以收回不能算侵權。在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時,由於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具體按本地縣級以上土地確權政策執行。


瓜州瓜迷


這個不算侵權!第一輪土地承包合同已經到期,合同自行失效了,解除了。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重新調整發包給本村集體成員耕種。第二輪土地調整後,如果戶口還在村集體,你仍然可能要求村集體發包土地,除非你放棄土地耕種,否則,你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內仍然有土地承包的。


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合同有效期內,村委會不得收回村民土地另行發包,不得強行流轉村民承包土地,不得干涉村民自主生產經營管理。但第一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雙方合同解除了,合同沒有法律效應,沒有約束力了,村集體可以收回統一分配發包給村集體成員,村委會行為合法、合情、合理。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村民棄耕休種,撂荒土地2年以上,村委會有權收回村民承包土地另行發包給本村集體成員耕種。承包合同有效期內撂荒棄種是違約行為,依據《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合同》條款,村委會依法收回土地。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至2057年到期,在此期間,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只要沒有撂荒土地,村集體沒有權利收回承包土地。

現在來談第一輪土地承包問題,有點過時了,該分的都分包到戶了,該確權登記的已經確權登記頒證了,只要是本村集體成員,戶口還在村裡,都能分到土地承包經營。如果想承包土地,只能流轉土地生產經營了,另外,也只能等到2057年以後才能調整承包土地了!


長江老農


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收回土地包給了別人,是不是侵權行為?

這要看收回的原因。如果是一家人都把戶口遷入了城市,發包方把土地收回是正確的。

如果一家人雖然都進了城,但是一家人的戶口都沒遷走,發包方就不應該收回土地。這時侯的收回土地就是侵權行為。-


農家評述122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收回了農民的承包地,併發包給了別人,這樣算侵權嗎?

我們國家是農業大國,人口大國,也是世界上農業人口最多的國家,農民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每家每戶都有了自己的承包責任田,和牛,馬犁等耕地器具,農民的種地積極性也大大提高,起早貪黑勞作,按當時的年景以及栽培水平來講,可以說收穫頗豐,每年不僅能夠完成上繳公糧任務數,還有富裕的餘糧可賣。雖然家庭聯產承包期限為15年,但是在此期間農民也嚐到了自己單幹的甜頭。



那麼依題所問,是不是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發包方就能收回承包方手中的土地在包給別人,算不算侵權呢?

雖然我們國家在上世紀80.90年代還沒有出臺相關健全的法律法規,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每家每戶為承包關係的。也就是說每個農戶都有權享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紅利,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們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分田到戶,至承包期結束(是從1982~1983年至1997~1998年期限為15年)。那麼到期發包方就有權收回嗎?答案是無權,因為承包方,沒有棄耕,沒有依法自願交回,即便是到期調整,發包方(村集體)也無權將農戶手中正在耕種的承包田收回。做為調整的耕地另行發包。

侵的什麼權呢?

承包經營權,和優先權。

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二輪土地承包是在其後又延期30年,也被稱為二輪延包期。也就是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具有延續性的承包經營權,那麼原土地承包戶是具備優先權利繼續承包該土地的。因此地方部門無權收回該承包田另行發包。

那麼一村之中那麼多的農戶為什麼單單就把你的土地收回了呢?

我覺得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債務關係,或者是逃避計劃生育。舉家搬出該村,把該承包田核算錢款頂賬了,或是在無能力耕種的情況下自願交回了,否則在你沒有違背法理的情況下,發包方是無權收回你的承包田的。總之一句話,其中的因果關係,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以上僅個人淺析不足之處敬請諒解

您關心的就是我關注的神農願與您一起探討交流,歡迎您在評論區留言關注謝謝。


神農35


邀我答.八十年代前後,我國大部實行農村土地聯產承包包產到戶,土地分到農戶手中自主經營,在經營過程中,土地一直由你耕種,中途沒有撂荒,沒有閒置,沒有轉讓,也沒發包他人,前提你必須是本村社村民,我認為發包方不應該收回土地,收回土地屬侵權,你可以申請鄉鎮政府解決,解決無效還可以通過法院。謝了!



老周73500339


承包期是30年不變丶我們種地十幾年丶在種地期間丶因孩子在外上學農村要比城市上學孩子各種費用要的高、所以沒辦法丶只好戶口遷出去丶隨後大隊問我們委託種地的鄰居要了幾百元錢丶至今我們的地不變丶名字不變丶我們戶口回去至今也不給確權丶我們只能召急丶希

望小諞回答給正確的見意:…


瑪莎拉蒂66886


一村一社,一家一事。

沒有無緣無故。

我們同情弱者。

甚至不問青紅皂白。

一輪承包?

時隔二十多年。

現在提及。

徒增笑耳。

無利不起早。

感覺農村好了。

想起土地了。

告訴你。

遲了。


落雪無聲194339053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收回了農民的承包地,併發包給了別人,這樣算侵權嗎?

我們國家是農業大國,人口大國,也是世界上農業人口最多的國家,農民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每家每戶都有了自己的承包責任田,和牛,馬犁等耕地器具,農民的種地積極性也大大提高,起早貪黑勞作,按當時的年景以及栽培水平來講,可以說收穫頗豐,每年不僅能夠完成上繳公糧任務數,還有富裕的餘糧可賣。雖然家庭聯產承包期限為15年,但是在此期間農民也嚐到了自己單幹的甜頭。

那麼依題所問,是不是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發包方就能收回承包方手中的土地在包給別人,算不算侵權呢?

雖然我們國家在上世紀80.90年代還沒有出臺相關健全的法律法規,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每家每戶為承包關係的。也就是說每個農戶都有權享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紅利,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們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分田到戶,至承包期結束(是從1982~1983年至1997~1998年期限為15年)。那麼到期發包方就有權收回嗎?答案是無權,因為承包方,沒有棄耕,沒有依法自願交回,即便是到期調整,發包方(村集體)也無權將農戶手中正在耕種的承包田收回。做為調整的耕地另行發包。

侵的什麼權呢?

承包經營權,和優先權。

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二輪土地承包是在其後又延期30年,也被稱為二輪延包期。也就是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具有延續性的承包經營權,那麼原土地承包戶是具備優先權利繼續承包該土地的。因此地方部門無權收回該承包田另行發包。

那麼一村之中那麼多的農戶為什麼單單就把你的土地收回了呢?

我覺得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是債務關係,或者是逃避計劃生育。舉家搬出該村,把該承包田核算錢款頂賬了,或是在無能力耕種的情況下自願交回了,否則在你沒有違背法理的情況下,發包方是無權收回你的承包田的。總之一句話,其中的因果關係,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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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鄧宗維


你的土地確權了嗎?只要手裡有確權證,在國家政策三十年不變的前提下,你一直享受土地所有權,就是國家提倡規摸化,機械化經營,也必須徵的你的同意簽了合同,給你合適的補償,才能發包或者流轉。如果強制收回土地那就是侵僅,那的找有關部門解決。


夕陽紅0302


如果你沒有違反土地承包法所規定的條款,村委會就無權收回你的承包地,第二輪承包給別人。國家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又在原有的承包者不變的情況下,延長了土地承包期限。所以,村委會的決定已經侵犯了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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