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千差萬別,法律面前別輸在“字”上!

生活中可能我們都不太注意書面用詞的細小差異,只要表達出的意思大概差不多,就不會去細究一些用詞之間的細微差異,但是在法律面前從來都是分毫比較,出現一點點的差錯都可能成為別人的把柄,很可能讓你分分鐘一無所有,今天法橋為大家總結了一些生活中使用非常容易出現錯誤的高頻詞彙!

一“字”之差,千差萬別,法律面前別輸在“字”上!

定金VS 訂金

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下單時一定要注意!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欠條VS 借條

一、借條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民法總則》第206條規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

二、欠條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需要說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補償金VS 賠償金

在勞動關係中,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根據不同形式做出的,金額計算也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這些文字上細小的差異,不要因為一時的大意而犯令人悔恨終身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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