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作怪!非法拘禁致妻墜落,二審維持了原判!合理嗎?

錢財怎麼分配或者由誰掌管家裡的財物大權這一問題肯定是圍繞在每一個家庭中,如果分配恰當,那麼家庭必然和睦。但是如果雙方鬧矛盾了或者起疑心了,那麼不能掌管錢的一方可能會出現不滿和憤懣。


錢作怪!非法拘禁致妻墜落,二審維持了原判!合理嗎?


案件中,張某與妻子經常因為財產問題起爭執。之前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張某便毆打妻子,導致妻子拿走雙方的共同錢款離家。後來經過溝通,妻子給丈夫轉了10萬元且同時繼續生活。之後因此懷疑妻子將存摺藏起來,張某向妻子索要存摺和密碼,打算將剩下的錢款轉到自己的名下,但遭到妻子的反抗,於是張某便對妻子拳打腳踢,同時將其捆綁在暖氣片上,用布堵著妻子的嘴巴,打算拘禁妻子至銀行轉賬手續辦妥為止。但是妻子為了反抗張某的拘禁,掙脫了捆綁,從窗戶上摔傷致死。

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對張某提起了公訴,一審法院判處張某12年有期徒刑。張某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了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那麼,張某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了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做法,對嗎?


錢作怪!非法拘禁致妻墜落,二審維持了原判!合理嗎?


根據刑法第238條,行為人通過扣留、拘押、禁閉等強制辦法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了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利,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若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毆打、侮辱他人的,從重處罰。另外,由於非法拘禁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張某為了索要存摺和密碼,及時轉移雙方的共同錢款,在遭遇妻子的反抗後,將妻子捆綁在暖氣片上,並同時進行毆打和持刀威脅,使妻子難以反抗,限制了妻子的人身自由,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的情節。另外,妻子在掙脫後墜樓雖然並不是張某直接造成,但是由於捆綁、毆打和拘禁等前行為對妻子掙脫造成了不可忽略的影響,過失地導致了妻子的死亡,這也是法院量刑的參考因素。

錢作怪!非法拘禁致妻墜落,二審維持了原判!合理嗎?


同時,張某與妻子的家屬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也成為法院量刑的重要情節。因此綜上,法院對張某判處十二有期徒刑是量刑恰當、合法合理,有根有據的。

俗話說,和氣生財,如果因為雙方的錢款歸屬問題賠上了自己十幾年的光陰和付出生命,那麼是划不來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