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月,動真格,拒不履行,拘留沒商量

執行月,動真格,拒不履行,拘留沒商量

拘留陸某

執行月,動真格,拒不履行,拘留沒商量

拘留李某

時間進入12月,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欽南區法院動“真格”了。近日,該院對兩起拒不履行償還欠款義務的兩名當事人分別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案例一】

離異的龐某與陸某經人介紹認識後於2007年登記結婚,但婚姻基礎不牢靠的兩人婚後常因經濟和生活瑣事而產生矛盾。2014年5月23日,龐某訴至欽南區法院,要求與陸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審理,法官發現二人感情尚未破裂,遂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但可惜之後夫妻二人的感情並沒有因此好轉,更是聚少離多。2015年5月18日,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向欽南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另查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陸某於2012年11月4日以代理人的身份將龐某在銀行的30萬元定期存款取出3萬元,又於同年12月24日取出餘款27萬元。

欽南區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一、准許原告龐某與被告陸某離婚;二、被告陸某返還原告龐某人民幣349475.65元。

判決生效後,陸某依舊我行我素,對判決確定的義務無動於衷。無奈之下,龐某向欽南區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幹警餘鳳銀第一時間便向陸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並通過電話敦促其儘快履行義務。11月29日上午,幹警餘鳳銀再次來到陸某家中,希望通過曉之以法,寓之於理的勸說,讓陸某主動還錢。但陸某依舊堅決表示自己沒有錢。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這次,餘鳳銀沒有這麼好說話了,一紙司法拘留15日的拘留決定書遞到了陸某的眼前,一副象徵法律權威不容挑戰的手銬銬住了陸某的雙手。

【事例二】

2013年至2014年期間,鄧某因家庭共同生活和資金週轉的需要,向多年好友陳某借了款。其中,鄧某於2013年11月4日向陳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並立字據承諾每個月給利息1200元;並於2014年8月15日再次向陳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並立字據承諾每月利息700元。兩次借款時,鄧某與李某是夫妻關係。然而,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到了後,原來說好的歸還本金卻沒有出現,後雖陳某多次向鄧某夫妻二人催討借款,但都被二人以各種理由推脫敷衍了過去,無奈之下,陳某向欽南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欽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鄧某系民間借貸關係,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部分應依法予以保護。被告鄧某在與被告李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原告陳某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因原、被告約定的二次借款年利率已經超過了法定範圍,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支持原告利息以年利率24%計算。故作出被告鄧某、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的判決。

判決生效了,但鄧某、李某二人並不依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仍是繼續拖著。但是,想當失信被執行人,不好意思,這是行不通的。就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寧蓉榮立即向被執行人鄧某、李某倆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同時對二人發出了限制高消費令,並去到李某工作的地方及通過電話,對他釋法明理,反覆闡明利害,希望能說服李某主動償還欠款,無奈效果一般。為確保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障,寧法官決定,對李某採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12月3日晚上6時30分許,剛在單位簡單吃了晚飯的寧法官,便帶著兩名法警匆匆趕到了李某工作的地方,要求李某履行判決、償還欠款。但李某在面對寧法官時,態度強硬無禮,揚言沒錢還不了。見李某如此漠視法律權威,寧法官果斷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並向李某表示,如果仍不還錢,下一步法院將會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欽南區法院想對所有被執行人說:主動履行顯誠信,規避執行受懲處!司法權威神聖不可侵犯,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是藐視法律的行為。在此欽南區法院勸誡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想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強制執行的,不僅徒勞無功,還將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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