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失蹤男孩事件——謊報警情,該當何“罪”

這幾天樂清失蹤男孩事件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根據樂清市公安局12月5日的警情通報:事情是因失蹤男孩的母親陳某為測試其丈夫對其及其兒子是否關心、重視,蓄意策劃製造了這起虛假警情。目前男孩的母親已被警方控制。那麼,像這樣以一己之私、謊報警情、浪費大量警力、消費社會愛心的當事人,除了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之外,在法律上又可能承擔什麼樣的“罪”與“罰”呢?

一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樂清失蹤男孩事件——謊報警情,該當何“罪”

二是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謊報警情並在互聯網上散佈的行為構成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被拘留和罰款;情節嚴重的,若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虛假信息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會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當事人最終是否有罪,還要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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