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跳槽和被動離職待遇不同

人力資源市場常說“金三銀四”,眼下正是跳槽的好時機。離職有兩類方式,一種是自己主動辭職,一種是被動離開。雖然最終的結果都是離開了原工作單位,但結果和影響可是不一樣的。職場人需要注意這裡面的道道,以免在換工作時吃了大虧。

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究竟差在哪裡呢?其實主要就是差在錢上。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被動離職並不是說因為員工本人違反了相關規定而被解僱,而是指因公司原因導致了勞動者利益受損,從而提出離職。

專家介紹,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員工自己在勞動合同期未滿時主動提出離職,不管是什麼原因,公司也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可如果是公司存在過錯,員工“迫不得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就可以依法申請一筆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而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過如果這名勞動者的工資非常高的話,比如像那些年薪百萬的公司高管,就不能這麼算補償金了。法律規定,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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