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肖某文涉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武平肖某文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武平肖某文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7日,由武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肖某文涉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該案系肖某冬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之後又一獲判決認定的涉惡犯罪案件。

該院起訴書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文受鍾某彬邀集後,夥同肖某冬、聶某傑等人持刀、槍、鐵棍等兇器,並分乘兩部小轎車在武平工業園區新公路上與他人約架並打砸對方車輛。

同年4月,肖某文、林某清、肖某冬等人在武平縣平川鎮某KTV無故毆打他人,並與他人發生爭吵,後林某清告知楊某平自己在暢響KTV被打了,楊某平即叫林某新、劉某雄等人攜帶了刀、棍等兇器騎摩托車到暢響KTV門前,肖某文、林某清等人持砍刀、菜刀毆打和用腳踢打舒某乾等人,致一人輕微傷。後肖某文打電話給鍾某彬,鍾某彬得知此事之後,又邀集林某華等人攜帶刀、槍等兇器到武平縣平川鎮東門市場垃圾池旁邊,尋找對方繼續打架,雙方持改制後的射釘槍、刀、棍等兇器相互叫囂,並相互投擲石頭、用改制後的射釘槍互射,並致一人輕微傷。

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肖某文因與楊某平、林某清等人在武平縣平川鎮樹子壩公園聚眾鬥毆,同年12月18日被武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肖某文再故意犯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罪,依法認定為累犯。

公訴機關認為,肖某文與鍾某彬、肖某冬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武平縣城範圍內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法院審理認定,肖某文明知他人約定了鬥毆,受邀集後積極參與鬥毆;為逞強鬥勝,夥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為惡勢力、建議從嚴懲處的意見予以採納。

武平縣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

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同案非涉惡被告人林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另:肖某冬已於2018年9月13日獲法院認定涉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鍾某彬、聶某傑、林某華等其餘人員均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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