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一、基本常识(下)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期间,如何抓好案件处理,有力震慑食品、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者?

一、从严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

二、有效控制涉案食品保健食品

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强部门沟通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网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合作。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禁止虚假宣传,有哪些条款作出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保健食品广告除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广告的规定之外,还应当声明什么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有哪些条款作出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二)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标识虚假声称或者标签标识不规范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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