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
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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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麼是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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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保健食品是如何命名的?
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註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03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哪些內容?
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三)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另外,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04
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含有哪些內容?
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
(三)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四)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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