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2018.10.1: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每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019.1.1: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每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年度综合所得;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每个月份那个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汇算清缴。

1、纳税人新定义

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本次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两类纳税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属于“有名无实”。

2、所得分类变更后的新型税制

综合(劳动)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上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合并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15日内预收次年3月31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分类(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以上四项保持不变继续分类(项)征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

3、纳税申报严格要求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扩大了需要自行进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5.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6. 取得境外所得;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所得申报期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采取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即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专项扣除项目范围扩大

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二审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5、纳税申报严格要求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6、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原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7.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注意事项

2018-2019年个税新政的变化点解读

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反避税条款的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第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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