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頑固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強制手段促執行

原告呼和浩特市某養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嶽某於2009年12月從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某村取得72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期限為 30年,土地使用期限從2010年元月28日至2041年元月28日,承包地的用途是種殖和養殖,該承包地作為原告經營養殖和種殖用地,該養殖項目分別由巴彥鎮人民政府、賽罕區農牧業局批准設立並分別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確認,但一直以來,該片土地上沒有任何建築,處於“荒涼”狀態。2016年國慶節期間,被告陳某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原告的養殖場內擬建設住宅,一夜之間部分圍牆及地基拔地而起,鄰邊的兩戶人家續某與姜某眼看陳某家一夜之間就把房蓋起來了,也沒有人管,心想著:“我把房子蓋起來佔住這片地,以後這就是我自己的了。”於是,二人也學著陳某,神不知鬼不覺的把房子的地基建了起來。原告發現後即時予以制止,並責令其拆除,但三被告拒不拆除且隨時有繼續建造的可能,原告依相關法律以排除妨害糾紛案由將陳某、續某和姜某訴至賽罕區人民法院。

該系列案經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嶽某與某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使用土地協議,均經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巴彥鎮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農牧業局同意批覆,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均合法、有效,故原告在使用土地協議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內,在某村建設項目用地上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判定三被告在法律文書生效十五日內將土地恢復原狀。判定生效後,三被告遲遲不履行,原告將其訴至賽罕區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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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 2017年11月11日,執行法官對三被執行人送出執行通知書,並聯系被執行人及原告代理人到賽罕區法院進行當面調解,但三被執行人“一條心”,都不願意退讓,也不履行法律義務,承辦法官多番苦心勸誡,對其做思想工作、釋法講法,做足功課,講清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嚴重後果,但對於頑固的“被執行人”來說,執行幹警的努力絲毫沒有用,無奈,負責本案執行工作的富法官只好將實際情況上報賽罕區法院院領導,經院領導同意,於2018年11月29日,由富法官帶隊、法警大隊楊隊長集結法警隊伍來到位於某村呼和浩特市某養殖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土地處,現場指揮挖掘機,將被執行人續某、陳某在該地的根基強行推倒並由大車拉走處理,而另一被執行人姜某在現場提出要自行清理並拉走石頭,經賽罕區法院富法官的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原告同意被告在二十日內將該地石頭拉走,將土地恢復原狀,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執行局劉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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