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券也“超售”!領取時間沒到,大閘蟹就領不到了!

網上買了蟹卡,今年領蟹的截止日期是12月中旬,但當買卡人12月9日去領蟹時,蟹商卻說蟹已經領完,要吃蟹只能等明年,對於商家這樣的說法,買卡人周女士根本不能接受。周女士說,她買了卡之後,等於雙方達成了契約,卡背後清清楚楚印著領蟹時間,在規定時間裡領不到蟹,意味著蟹商違約,應該賠償損失。

蟹券也“超售”!领取时间没到,大闸蟹就领不到了!

案例:

周女士“巧遇”,兩張蟹卡都無法取蟹

周女士是今年10月份從網上購買某知名品牌蟹卡的,考慮到某知名蟹商的蟹價比較實惠,於是買了一張價格380元的蟹卡,回家後,考慮在12月初父親生日前一天取蟹。

“蟹卡背面明明白白印著‘本卡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0日(蟹季為每年的9月中旬至12月中旬)’。”周女士告訴周到君,按照她的理解,在9月中旬至12月中旬應該可以領取大閘蟹。也就在父親生日的前一天,12月9日陳女士打電話給該蟹商要求領取大閘蟹,但讓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打專線電話,專線錄音電話卻告訴她,今年的取蟹已經在12月15日結束。明明說12月中旬之前可以領取,現在突然改口,原先設想好的生日節目要改變?之後周女士反覆打專線電話,希望聯繫上該蟹商的工作人員,爭取能夠領取大閘蟹,但反覆聯繫,對方只有播放錄音的聲音,就是一直沒人接聽電話。

一張不行好在還有第二張,於是周女士試著拿出了花費58元從蘇寧上購買某蟹商銷售的896型大閘蟹,當天,當她通過微信預約取蟹時,微信顯示12月19日“已約滿”,仍然沒法再取蟹,而蟹卡上標明的截止日期是12月25日。

調查:

8家蟹商2家提前結束領蟹

未超過規定的時間就提前結束領蟹是個例還是普遍現象?為此,今天周到君專門上網搜索蟹商挨個瞭解情況,發現調查瞭解的8家蟹商中有2家提前結束領蟹,另外6家,有2家已經超過規定領蟹的時間,自然無法再領蟹,4家表示可以一直領到規定的結束時間,如果今天想取蟹,憑卡就可以領取。

據查,2家提前結束領蟹的蟹商,領蟹的截止時間都是12月31日,但在蟹卡的背面都印有“有效期:長期有效”。未能領蟹的其中一家蟹商是周到君在電話詢問時告知無法領取的,另外一家已經事先在網上發出公告,說“今年取蟹已經結束,消費者可以在明年繼續憑卡領取大閘蟹,如果不想再吃大閘蟹,可以憑卡領取同等價值的商品”。但周到君沒有在網上看到發告示頁面有領取商品品種介紹,打電話後方知有食用油、海鮮等替代商品可以領取。

無限量銷售已成潛規則

進一步瞭解周到君發現,部分蟹商銷售蟹卡、蟹券“不限量”,也就是說部分蟹商在推銷蟹卡、蟹券時並沒有考慮過今年可以採購到多少陽澄湖大閘蟹、太湖蟹等,然後有目標地出售陽澄湖、太湖等大閘蟹蟹卡、蟹券,只要有買主,蟹商就會多多益善無限量出售蟹卡、蟹券,無限量銷卡和券已成為業內潛規則。事實上,濫發蟹卡、蟹券成為部分蟹商回收資金,撈錢的手段。

一位陽澄湖養殖戶告訴周到君,蟹還養在水裡,蟹的規格、產出數量等都是個未知數,蟹商怎麼可以事先就拍著胸脯向消費者承諾今年保證有“5兩公4兩母的陽澄湖大閘蟹”呢?這樣的承諾和做法不得不讓人懷疑蟹商是否存在著欺詐嫌疑。

在採訪中,一些蟹商甚至直接承認蟹卡、蟹券出售不限量,但他們解釋他們出售的蟹卡、蟹券背面印有“長期領蟹”說明,因此“不限量”做法並不違法,也沒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當詢問沒有蟹領取可不可以退卡時,接受採訪的蟹商都表示“不可以”。由此可以看出,部分蟹商已經將“長期領蟹”當作擋箭牌,試圖讓買卡消費者買了卡之後“啞巴吃黃連”,自認倒黴。

蟹商推銷團隊規模龐大

結合陳女士的投訴和調查,周到君今天專門走訪了一大閘蟹協會,該協會相關負責人透露,蟹商推銷大閘蟹的隊伍非常龐大,有蟹商甚至僱傭三五十人,在大閘蟹銷售的高峰期9至11月在包括魔都上海在內的各大城市全力推銷大閘蟹。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周到君,現在蟹商僱傭的推銷人員,不但在網上接電話,還直接上門推銷,一旦發現有企業願意團購,推銷人員就會粘上該企業聯繫購蟹相關人員,或用贈蟹卡、蟹券引誘,或給以免費品嚐建立長期聯繫誘導,還有蟹商推銷人員甚至表示可以直接給回扣竭力促銷,因為推銷人員的收入與推銷數量是直接掛鉤的。

而在先前多次有關大閘蟹行情采訪中,周到君遇到的情況與該知情人士所說如出一轍,即當週到君以購蟹的名義用手機瞭解蟹市行情時,得知周到君是一位企業採購部的負責人,該蟹商的工作人員連續3天通過手機騷擾周到君,而且一天兩三次,或打電話或發短信甚至要求加微信催問啥時可以來訂蟹卡、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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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卡蟹券水分最高達50%

而在此次上網瞭解蟹卡、蟹券截止日期與實際取蟹日期是否一致時,周到君發現多家蟹商標著“200多元一盒4公4母6對陽澄湖大閘蟹”的促銷廣告,更有甚者標著“100多元4公4母陽澄湖大閘蟹”的廣告數量同樣不少。業內人士指出,現在蟹卡、蟹券的水分太大,即實際價值明顯低於標價,標價特別離譜的蟹卡、蟹券其實際價值只有標價的50%。用雜牌塘蟹冒充陽澄湖大閘蟹的蟹卡、蟹券,其水分就更大了。

一位老法師私下透露,這兩年公款購買蟹卡、蟹券送人大規模壓縮後,企業團購蟹卡、蟹券規模依然不小,蟹商就是利用較大的團購空間,把蟹卡、蟹券銷往企業。他預估,目前蟹卡、蟹券9成以上由企業團購。真正個人、家庭購買肯定是少數。

“試想一下,家裡人如果想吃大閘蟹,只要在網上或零售店裡直接購買大閘蟹就可以了,何必要繞個彎先購卡或券,過一段時間再去取蟹呢?這大閘蟹又不是特別緊俏商品。”

律師:蟹商行為構成違約無疑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表示,蟹卡、蟹券是消費者向蟹商提前支付貨款憑證,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雙方已就貨物的買賣達成了合意,因此,買賣雙方均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

對於大閘蟹在約定期限之前就“斷貨”的情形,葛志浩認為,雖然蟹商可以解釋為大閘蟹的產量不足、銷售火爆等原因所致,但就消費者與蟹商之間所締結的具體買賣交易而言,蟹商確因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按照約定提供相應貨物,其行為構成違約無疑。

關於蟹卡或蟹券上所註明的“長期有效”問題,葛志浩認為蟹商應當就該說明給予進一步說明,並在消費者購買之前給予明確提示,否則該字樣與提貨有效期同時印刷在蟹券上,兩者之間存在歧義,若發生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該部分說明有因涉嫌設置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而被歸於無效的可能。

蟹券也“超售”!领取时间没到,大闸蟹就领不到了!

“若發行蟹卡、蟹券的蟹商本身並沒有貨物,而以虛構、捏造事實的方式與消費者達成買賣,則該行為不僅涉嫌消費欺詐,情節嚴重者還可能涉嫌刑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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