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妻騙保害人害己!一場空!

杀妻骗保害人害己!一场空!

近日,一條題為“男子買3000餘萬保險後普吉島殺妻”的消息引發大家關注。某微信公號發佈的題為《天津男子給妻子買3000餘萬保險後普吉島殺妻,女兒僅20個月大》的文章中稱,天津一名男子給妻子購買保險後,帶著妻女去泰國普吉島旅遊,並在一傢俬密性較強的別墅酒店將妻子殘忍殺害,後偽造現場向岳父母撒謊稱“妻子溺亡”,而此時的女兒僅20個月大。文章還稱,天津男子張某在幾個月時間裡,陸續為妻子購買了十幾份保險,保險金額高達3000餘萬元,並將妻子身亡後的受益人設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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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在泰國發生的殺妻騙保案,男子作為保險受益人能否得到高達300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呢?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說說保險“受益人”。

一、什麼是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被保險人死亡),由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確認索賠後直接把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是重疾險、醫療險,那麼受益人就是被保人本人,理賠理應由被保險人去申請。如果是壽險,那麼受益人就是被保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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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如何指定?

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

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寫明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保單的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保險金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為避免日後給家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廣大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果發現自己的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也可以聯繫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將受益人指定。

被保險人在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不會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會為了獲得保險金,故意危害被保險人。染有吸毒、賭博惡習及道德品質差的人,不宜被指定為受益人;其次是考慮指定哪些人會因自己的死亡喪失、減少經濟來源,造成生活困難,需要扶助的人為受益人,如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們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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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能否變更?

根據我國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益人可以變更。但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2、變更的方式:書面通知保險人。

3、變更的限制: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需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4、如果指定的受益人有身份關係,如“配偶某某”,則在身份關係有變化(如夫妻離婚)時,應及時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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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金一定能理賠到嗎?

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需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的相關證明、資料。但也不是所有保險金都能理賠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不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報道中的天津男子確實故意殺死妻子,則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其高額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該男子費盡心機也不可能得到3000萬元的保險金。不僅如此,該男子除了涉嫌故意殺人罪,還還可能涉嫌保險詐騙罪。

近年,各地均有關於騙保案例報道。建議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多看多瞭解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不僅關注保單分紅,還要關注保單的保障功能及相應權利義務條款,畢竟保單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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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第六十四條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 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 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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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兆邦律師事務所馬紅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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