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檔案︱酒後駕車肇事,害人害己

前 言

現實生活中血淋淋的交通、火災、溺水、CO中毒等事故,令我們既震驚又心痛,它毀掉的是一條條生命,傷害的是一個個家庭。

沒有一起事故是偶然的,看似偶然的背後都有必然的聯繫,安全意識麻痺、教育訓練不夠、防範措施不力是安全事故的最大隱患,是釀成事故的最大禍根。

把別人的事故當自己的事故,把別人的教訓當自己的教訓。州公安局專門推出“事故檔案”專欄,讓我們從身邊的事故中深刻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吸取教訓,樹立違規違法就是殺人、就是犯罪的理念,糾正“幹慣了、看慣了、習慣了”的慣性思維,養成遵規守紀的良好行為習慣,做到思想無懈怠、操作無違章,為安全繫上保險帶,共同創造平安、和諧、美好、幸福的生活。

01:事故概述


事故檔案︱酒後駕車肇事,害人害己


2019年4月13日20時14分許,駕駛人李某(男,45歲,恩施宣恩人,持C1D證)駕駛鄂Q5XXX6號小型轎車經長椿線從長潭河鄉往宣恩縣城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209國道2388KM+100M(珠山鎮和平集鎮)路段時,將正在橫過公路的行人陳某撞倒在地,陳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道路基本情況:事故現場位於209國道2388KM+100M(宣恩縣和平集鎮),道路寬度12.6米,道路走向為南北走向,北向宣恩縣城方向,南向來鳳方向,道路等級:四級,無交通信號,有交通標線,不是隱患路段,無隔離設施,路表情況乾燥,坡度6%,天氣晴。


事故檔案︱酒後駕車肇事,害人害己

車輛及駕駛人基本情況:鄂Q5XXX6號大眾牌小型轎車,車身顏色:灰色,使用性質:非營運,有保險,機動車所有人:李某,近三年無道路交通事故情況。駕駛人李某近三年的交通違法行為有16起,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10次,逆向行駛1次,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1次,未隨身攜帶駕駛證1次,未系安全帶1次,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1次,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1次。

02:事故教訓

駕駛人李某交通安全意識極其薄弱,屢屢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李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經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恩施公安特別提醒您:

請安全駕駛,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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