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递了套,会对强奸犯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你怎么看?

徐雪丹


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明确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之所以产生受害者递套是否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的疑问,是对违背妇女意志这点的狭隘理解!我国强奸罪保护的妇女的性自主权,只要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是会结合综合案情具体判断,不会仅仅因为案情中有一个受害人递套的行为,就否认违背妇女意愿!

在妇女人身安全和性自主权受到侵犯时,受害者尽可能的采取自救措施,降低自己的受损程度,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安全套,这个行为通常的理解是自救,是尽可能的保护自己!

强奸案很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所以女性朋友要学会保护自己,不合适的时间不合适的地点尽量避免单独和不合适的人接触!如果遇上逃不掉的话,在送对方进监狱前,先要尽可能的设法保护自己!


天天讲法律


假设场景:一个强奸犯深夜潜入了一个女住户的家中,在盗取了各种财物之后,看到了屋中女主人一个人独居的情况,刚好女主人被惊醒,然后穿的是睡衣,于是强奸犯的淫念就起了,就要对受害人进行侵犯了。这时候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要求强奸犯带套。那么这个过程到底怎么算呢?

其实也可以分开来看,受害者递套的行为是想保护自己不被艾滋病等病症的侵犯,而且有的女子是洁癖,因此不希望他人的液体留在体内,这样很多人都会有结束生命的想法,因此选择了将安全套递给强奸犯。这时候他不知道强奸犯是不是会用的。

另外,从这个强奸犯的角度来看,他看到女主人递给他的套套,应该是有所思考的,最后他决定接受了,原因有两个。第一他也不想被传染,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是也是其中之一。第二个可能性最大,那就是这个强奸犯有侥幸心理,认为用套套了不会留下什么证据,因此也算不上强奸了。

所以说,这个强奸犯最终接纳这个条件,其实是想逃避法律的责任,但是他也太天真了,如果都是这样,那很多强奸犯直接自备安全套就行了,那是不是都不算强奸了?法律规定,只有侵犯异性意图的行为,都是强奸。所以不要想为自己解脱了。

大家觉得这样的人是不是应该严判?


军创汇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相同案情的真实案件。

1992年美国的威尔森案,该案曾震惊全美。威尔森是位25岁的女艺术家,一天凌晨被告瓦尔德持刀闯入房间,欲行不轨,威尔森逃到浴室,紧锁房门,并拨打报警电话,但被告破门而入,并将电话线割断,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威尔森害怕反抗会遭至伤害,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于是同意与威尔森发生关系,但前提是请其带上避孕套。被告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


瓦尔德后被诉强奸,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孰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其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带上安全套,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当时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认为女性贞操的价值高于生命,为了保护贞操她们必须尽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哪怕会有生命危险。显然,威尔森并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协。所以,在陪审团看来,她是主动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强奸。


显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漠视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们将贞操价值置于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随着女权主义思想的崛起,“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应运而生。该规则认为,只要女性在言语上表示拒绝,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性交,都视为违背妇女意愿。

因此,女性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发生关系,并且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动拿套给施暴者,当然属于被强奸。因为她根本就没有意志自由,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她都是不情愿发生关系的。

综上所述,把套拿给强奸犯并不会对强奸罪的成立造成影响,也不会对量刑造成影响。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会,会充分尊重她们的性权利,充分尊重她们说“不”的权利。


冰焰


这要看案发时的情形,如果当时案发时,受害人的确处于被胁迫,被威胁,反抗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情况下,主动给加害人递上安全套,这种行为如果属实,很明显会构成强奸罪。

这种案例在之前也发生过。我记得是北京一个小区的保安队长,以骗修水管为名进入女业主家中,欲图谋不轨。女子曾试图逃跑,但最终被控制。无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递给男子,随后被其侮辱。


女子递套最后影响了案件的判决吗?

法庭上,辩护人就以此为理由,称不构成强奸,因为女子主动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种暗示行为。

但最后,案件事实清楚,属于典型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属强奸无疑,根本就构不成论据。

当自己反抗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情况下,给犯罪分子递上安全套,是能够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没了,要贞操有啥用呢?你说呢?


科学重口味


我的第一个女朋友和她母亲看新闻的时候播放强奸内容,她随口问母亲她如果遭遇这种事情的时候怎么办。阿姨苦口婆心说如何避免让自己远离危险,如何判断男人,如何求救,如何自我保护等等,最后说如果还是遭遇了不可避免的话,别挣扎别反抗,递给他一个安全套。

把伤害降到最低,被强奸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别得病别怀孕,别被嫌疑人危机生命。

确实作为父母,没有什么比孩子活着更重要的了。

至于是否算暗示,是否量刑轻判我觉得对于证据明显的强奸应该零容忍(可事实上有大部分强奸案是来自仙人跳敲诈勒索未遂),至于这一部分应该怎么判定不是法律法务人员,无法评判。

好像有个国外电影因为男性生殖器上检测出女性唾液而判处无罪,可这又能证明什么呢,当生命收到威胁的情况下女性能怎么办?

男性洁身自好吧避免仙人跳一类案件的发生,女性尽可能远离危险交友谨慎,这才是正道。


A王超空杯


在以前,婚前性生活是绝对禁止的,新婚之夜不是处女是要退货的,而且根本就嫁不出去,除了嫁给又老又丑的二婚的男人。

时代不同了,婚前性生活太普遍了,新婚之夜是处女的几乎没有了吧,奉子成婚的多了去了,已婚的出轨,嫖娼的多了去了吧,为了金钱,在了地位,为了满足虚荣心,出轨于领导,出轨于有权有势的人,出轨于婚前好友,出轨于自己喜欢的人,几乎就是基本常态。

因此,除非强奸犯做出了强奸以外的令女方不能容忍的事情,包括拍照,抢劫财物,其他形式肉体伤害,或是威胁破坏女方名誉,家庭,否则,大多数的受害者都会选择隐忍,递上安全套,那也是为了自保。

如果对簿公堂,女方作为受害者确实不应该再受到另一次伤害。


沈阳杨艺


肯定不受影响啊,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受害者被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她只是选择将伤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过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姑且成为S吧,她在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上班,还是一名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下班时间比较迟,而且她居住的小区在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

为了防身,她随身带了一把水果刀,后来一位朋友建议她不如带个安全套在身边,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穷凶极恶之徒,S根本就不是对手,劫财还好,劫色怎么办?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怀孕怎么办,染上性病、艾滋病怎么办?于是她就在包里偷偷放了一个安全套。

怕什么来什么,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个歹人从后面冲上来捂住她的嘴巴,然后拖往路边草丛里,她根本来不及反抗,凶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泪屈服,只是要求带套……

事后,男子跑掉了,她立即报警,凶手很快落网,但是辩解S是自愿的,并提到了这个细节。通过其他旁证,凶手还是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这个细节没有影响犯罪的性质,但是她老公却不能接受老婆主动递安全套的事实,他认为她应该极力反抗……虽然不愿意离婚,但是一直对S实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觉要分床……


打虎拍蝇


  1. 强奸与否,与戴不戴套毫无关系。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我们在专业领域经常讨论到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以前经常读到一个段子,大致意思是讲,外国的女性很知道保护自己,经常随身携带避孕套。遇到强奸时,就递过去,以求在强奸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伤害。客观来说,这么做对受害者当然是好的。问题是,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题上,在具体的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上,其实则与戴套与否没有半毛钱关系。强奸罪的认定,最核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递套过来,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发生性关系,受害者仅仅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伤害。

而强奸罪既遂,常见的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我们有的刑法老师特别喜欢讲这个,往往是男生听得兴高采烈,女生听得面红耳赤。实践中最主流的认为,强奸既遂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触,就是强奸既遂。


律师独角兽


由于受害人是处于暴力威胁下的违心行为,故而并不影响犯罪人相应罪名的成立,以及法庭对犯罪人刑罚的最终裁定。


问答标题的设问等同于某个人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胁迫之下,被迫违心地向歹徒交出自己的财物。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被害人暨遭劫者的行为并非自己的主观意愿

,而完全是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胁迫之下的非自愿行为。所以,歹徒持械抢劫的罪名是完全可以构成的。因此,法庭即可按照持械抢劫罪的相关律典条文,来对犯罪人予以相应的量刑暨刑罚裁定。同理,性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在犯罪人的暴力威逼胁迫之下,出于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考虑,以及对犯罪人实施性侵后的不良后果(受孕或感染性病、艾滋病等),从而以被迫提供Condom的方式来被迫就范:被害人为保住生命和避免被性侵后出现的不良后果,从而产生了叠加的两个被迫:这就与‘’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特征相吻合。所以,犯罪人的相应罪名便得以成立;法庭即可依法对犯罪人予以相应地刑罚裁定。


Mrttlzz99


认真地讲,会影响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为举证难度很可能增加。按照强奸罪的定义,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都算是强奸罪。只要用了“强”的手段,递不递套都属于强奸。

但是“通奸”和“强奸”,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一字之差一个属于法道德范畴,一个是违法犯罪。


这是早些年听来的故事,某工厂女经常半夜下班儿,又时常途径偏僻之地,她怕遭遇强奸,更怕强奸者让他患上性病、艾滋等病,就在包里备了避孕套。

一天下夜班儿真遭遇了一个肌肉男暴力袭击,女生见无法反抗就央求歹徒使用自己包里得避孕套。歹徒带套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女生去报了案。

这个案子最后的审判结果我并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她的丈夫因为她挮套和她离婚了,左邻右舍的攻击我是听得清清楚楚:“好女人身上还随时带着避孕套?”“强奸不应该拼命反抗吗?还配合强奸犯给带避孕套?”“烂眼边子招苍蝇,她也不是什么好货。”……这些不好的舆论势必对案件的审判有一定的干扰。

一说到强奸因为影视作品展现和生活中的思维限定,我们都想象的是在一个偏僻的小路,一个流里流气的男人尾随性感貌美的女郎,进行强奸。

其实我们对于强奸案有几大误解:

一、人的误会。

我们想象当中的强奸案都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其实真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强奸案来自于熟人之间作案者可能是亲人、朋友、上司、同事、邻居……前段时间网上暴光的“人渣校长”“畜生教师”就是熟人作案。



二、年龄误解。

通常所认为的犯强奸罪的都是年轻气盛、性欲旺盛、自控力差的年轻人。就大错而特错,70%犯有强奸罪的人都是已婚人士,并且有自己的配偶和孩子。

三、手段的误解。

强奸我们想象的是男人对女人拳脚相加,女人没有反抗能力。虽然男女力量相差悬殊,但女人拼命反抗,男人也不是想强暴就能强暴的。真正的强奸很多都是来自于胁迫,而非暴力。

例如:他人利用抓住你的“小辫子”要告发胁迫你就范;威胁要杀你全家逼着你顺从;领导恐吓你将失去这份工作……


四、目的误解。

很多人以为强奸罪都是为了满足男人的下半身需求——性欲满足,错,更多的男人犯强奸是为了满足上半身的征服欲。

五、过程的误解

想象中的男人犯强奸罪都是一时冲动,精虫上脑,下半身控制上半身的莽撞行为。真实情况是,往往强奸是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酝酿后实施的行为。


说了这么多,我们再来脑补一下这样的强奸画面:熟悉的人,温暖的室内,无血腥场面,主动递避孕套……强奸罪还真不是说定就能定的!原本是为了避免二次伤害的递套行为,在举证时却显得过于暧昧,增加了举证难度。

即便是戴套强奸也是犯有强奸罪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施暴者一定会利用女方递套为自己狡辩。须知现在的定罪原则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若无铁证如山,强奸罪是无法定罪的,正因为如此,强奸罪的报案率不足30%。

所以女生日在案发后要第一时间搜集犯罪证据,以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再介绍几招女生“防狼”秘籍:

1、尽量避免和男生单独相处,不给男人可乘之机。

2、在包里备“防狼喷雾”,男人动手?动手试试!

3、男女力量悬殊,可以直攻要害,踢碎其“球球”。

4、关键时候可以自毁形象,自搁喽嗓子催吐,吐满身污浊,让他没有性欲,借机溜走。

5、男人在公共场所近身,可大声斥责,引起他人关注,并寻求帮助。

6、封闭环境遇男人强行近身,可向室外被丢东西,不要喊救命,而是喊救火,引发关注。

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要保护好自己,就需要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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