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狗致人殘疾,無人承認被判全樓負責!

高空墜狗致人殘疾,無人承認被判全樓負責!

時常有人會習慣性地往窗戶外拋扔雜物,這種行為既沒有道德,也容易引發安全事故。近日,就有一篇名叫“高空墜狗”的新聞引發網友熱議。事故的當事人張女士在經過一棟廠房時,被從天而降的大狗砸中,瞬間便不省人事。在被送往醫院搶救後,雖然生命被搶救了回來,但卻不得不被高位截癱。

基本案情

高空墜狗致人殘疾,無人承認被判全樓負責!

2018年4月15日,當事人張萍路過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的廠房時,被一隻從天而降的大狗砸中。狗砸完人後快速離開了現場,消失在了監控畫面中,但當事人卻因此被高位截癱。當事人張萍想依法維權但卻一直無人“認領”這隻狗。尋找狗主人未果,張女士將整棟樓的居民和廠房房東起訴至法院並要求賠償。2018年8月28日上午,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且在此之前還曾發佈公告,但一直無人承認,狗主人依然是謎。據查,該狗是從一棟兩層廠房的天台墜落。對於事故的發生眾人表示很惋惜,但讓其承擔責任卻感覺到莫名其妙。

高空墜狗致人殘疾,無人承認被判全樓負責!

法律分析

該案中存在著很多有爭議的問題,我們一一進行討論。

一、高空墜物常見,但在該“高空墜狗案”中,“狗”能否作為法律中規定的“物”?

從我們一般的觀念來看,狗作為物並沒有任何爭議。但法律中並沒有條文對物進行過明確地界定。“活物”能否成為侵權法律關係中的“物”,尚需要我們進行論證。從理論上講,民法中的物一般具有以下五個特徵:非人格性、主要為有體物、特定性、具有獨立性、人力所能支配。狗作為活物,並沒有被排除在民法中“物”的範圍之外。且民法中已經開始將精神產品、虛擬物品等逐漸納入“物”的範圍,說明物的範圍正在逐步擴大,將活物認定為法律中的物並無不妥。故本案,“狗”可以作為法律中規定的“物”。

二、狗主人成謎,受害人張女士究竟如何通過法律維權?

毫無疑問,假如找到了狗主人,張女士可要求狗主人承擔法律責任,整件事也將簡化為普通的民事侵權。但現在狗主人成謎,在無法查證侵權行為人的情況下,張女士究竟如何通過法律維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之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適用該款的條件有三:其一是建築物形成區分所有權,即建築物不同部分歸不同人佔有使用。假如該棟樓歸屬一人使用,則該案不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即使用者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其二,從建築物專有部分脫落、墜落或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第三是難以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故本案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整棟樓的居民和廠房房東承擔法律責任並無不當。

三、該案中整棟樓業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應當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份承擔責任,對受害人適當補償,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該處有幾點需要注意。其一,雖然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份承擔責任,但其並非《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責任,而是一種公平責任。所謂公平責任是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且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但是,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其二,該處並非是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發生均沒有事實或法律上的過錯,該處不再是“賠償”而是“補償”,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再是法律責任,不再具有譴責性和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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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金剛提示

1、不要在自家露天陽臺上放置花盆等容易墜落的物品,否則容易掉落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自己也將承擔嚴重的賠償責任。

2、無論是在自家樓上還是在火車、汽車等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上,均勿從窗戶拋擲雜物。當物體速度達到一定程度時,一個饅頭都足以致人重傷甚至死亡。

3、不要故意拋擲物品,否則不僅會承擔民事責任,還會涉嫌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圖據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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