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區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 三人獲刑9至15年

近日,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販賣毒品的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武陵區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 三人獲刑9至15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6日至15日,被告人施某販賣毒品給被告人楊某3次,收取毒資共計人民幣21700元。後被告人施某駕駛牌號為湘A***小轎車經過二廣高速某收費站時被湖北省高速交警抓獲。民警在施某車內駕駛座位下搜出5袋白色晶體冰毒、5袋紅色顆粒麻古,兩種毒品共計淨重291.38克。2018年1月29日至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楊某、王某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賀某6次,共收取賀某毒資人民幣1800元。被告人楊某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何某8次、胡某某3次,共收取毒資人民幣5000元。2018年3月16日12時許,被告人楊某、王某在租房內被抓獲,民警在租房內查獲毒品淨重共計20.41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數量達50克以上;被告人楊某、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數量達10克以上50克以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施某、王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楊某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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