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12年未修成正果 登记在前女方名下婚房如何确定归属

相识相恋12年后分道扬镳不免令人唏嘘,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如何分配则更显麻烦。为确定房屋归属,刘先生将前女友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吴女士2005年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一直感情稳定并有结婚的打算。2013年,二人以结婚为目的购置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90平米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因刘先生没有北京市购房资格,涉案房屋以女方吴女士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申请了贷款,并登记在吴女士名下。2017年,刘先生与吴女士发生矛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最终二人以分手告终,结束了12年的恋爱关系。在二人分手后,刘先生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割涉案房产。

吴女士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涉案房屋是其自己购买的,买卖合同以及贷款合同都是吴女士的名字,首付款也是吴女士支付的。刘先生虽然出了一部分钱,但是是债权而不是共同购买。因此不认可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的事实,仅同意对刘先生进行适当的补偿。

另,在诉讼过程中,经刘先生的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407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为刘先生与吴女士是否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二是共有物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关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刘先生与吴女士共同所有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购买涉案房屋时刘先生与吴女士处于恋爱期间,二人共同生活共同居住,且涉案房屋交付后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直至感情破裂。虽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由吴女士一人签订,但二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存在共同支付首付、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二人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比照上述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本案中,尽管刘先生与吴女士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在分割共有物时,需考虑二人实际对共有物的出资和使用情况确定分割比例。关于双方出资比例的确定本院综合举证情况,对首付、贷款、装修款进行综合认定。经法院核算,刘某的出资比例为44.11%。扣除随某应负担的本金、利息等之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女方吴女士所有;吴女士向刘先生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100余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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