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犯罪構成分析(三階層)

間諜罪犯罪構成分析(三階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一,犯罪構成的符合性。

間諜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二,犯罪構成的違法性。

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三,犯罪構成的有責性。

間諜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犯罪人員需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沒有違法阻卻事由,有不違法的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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