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各項費用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各項費用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的概念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於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 + 住院費 + 其他

例如:王某為某運輸公司司機,該運輸公司接到某建築公司的一個運輸任務,加班加點向某施工工地運送石料沙灰等建築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霧,道路能見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離內才可以看到對面汽車打過來的大燈光。王某為了及早完成任務,又見道路上的車輛行人不是很多,就沒有按照要求減速行駛,而是按晴朗天氣的正常車速行進。當汽車行至某村與該路接口處時,村民馬某開一輛農用三輪車緩慢駛出,由於王某車速太快,當他發現前方有來車時,距離已太近來不及剎車,而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車嚇懵,王某的大卡車將馬某的農用三輪車撞翻到路邊的水溝內,馬某被倒扣在車下受傷。後經有關部門的勘查和裁決,王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馬某被救出後送往醫院,共花去診療費500元,藥費1000元,住院費300元。這樣,馬某有權利就該項醫療費向王某要求賠償,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醫療費的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1項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1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36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人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項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誤工費的概念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人給予的賠償。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一,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其中,①關於“誤工收人”的確定。因受害人工作情況的不同,收人的確定,又分成2種情況:一種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另一種是在無固定收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收人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人。②關於“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 = 實際減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 - 事故受傷後勞動(工作)收入上述計算公式也可以用相關符號進行表述,如可表述為:P=A - B

其中,P=誤工費賠償金額;

A=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人;

B=事故受傷後勞動(工作)收人。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況下,誤工費的賠償才能成立;如果B≥A,則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這是因為,誤工費的賠償,只有在存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人減少的情況,也就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

例如:李某為廣東省廣州市某水產公司的業務員,負責送貨工作。有一天早上,他駕車去給一家賓館送貨,在路上不幸與一輛逆向行駛的大貨車相撞,李某受重傷。後經有關部門調查,人貨車司機為疲勞駕駛,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李某住院治療1個月,又應醫院要求在家靜養1個月。李某平時每月的收人是3500元,在這2個月的時間內,李某單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發基本生活費1000元。這樣,李某可以要求的誤工費賠償金額為:李某誤工費賠償金額=(3500- 1000)×2個月=5000元

在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單位因為李某沒有來上班而連基本生活費都不發,則李某可以要求的誤工費賠償金額為:李某誤工費賠償金額 = 3500 × 2個月=7000元

(二)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其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與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總的計算公式上是一樣的,即:

誤工費賠償金額=實際減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 - 事故受傷後勞動(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的確定,則是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誤工費賠償金額的關鍵。“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的計算公式,按年計算,可以表述為: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年)=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計算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人,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畢業後,先後去了幾個單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學專業不適應這些單位的工作要求,都沒有幹多長時間,後來就在家耽著,沒有再找工作,靠寫文章、幫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人,但收人不固定,好的時候1個月能有6000多元收人,不好的時候甚至2-3個月都沒有1分錢的收人。從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過寫稿、幫助朋友辦事,所得稿酬、報酬等總計為9.36萬元。2004年6月初,王某騎自行車去商場買東西,在回來的途中被一輛違章行駛的出租車撞傷,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療1個半月,回家後又應醫生要求在床上靜臥休養1個半月。這樣,王某因事故造成3個月的時間沒法工作,在計算王某3個月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時,需要進行如下的計算步驟:

第一步,計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計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 9.36萬元/3年=3.12萬元第二步,計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計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萬元/3 */12月=2600元

第三步,計算王某3個月的誤工費賠償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王某3個月的誤工費賠償金額 =2600元×3個月=7800元

上述情況屬於受害人雖然沒有固定收人,但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如果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例如,鍾某系我國中部某省某市一個體戶,靠修自行車為生,每年的收人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2003年8月份,鍾某在去縣城的途中被一輛違章行駛的貨車撞傷,在醫院治療45天。這樣,鍾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時間沒法修自行車。在計算鍾某45天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時,因鍾某自己也說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車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假如該地自行車行業上二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為7560元,則鍾某45天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為:

第一步,計算鍾某的月收人,即:

鍾某的月收入=7560元/12個月=630元、第二步,計算鍾某45天的收人,即:

鍾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個月=945元

因此,鍾某可以要求的45天誤工費賠償金額為945元。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人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2項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人計算,對收人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人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人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人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概念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在醫院 接受診療期間,需要進行伙食消費,而由相關責任人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發生與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是事故責任的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主要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為標準。所謂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院伙食費的賠償,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療或者住院搶救,不論住院時間多長,均應當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其計算公式為: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例如:徐某為某紡紗廠工會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車前往市政府參加一個會議。途中,出租車司機為了趕時間而加速行駛,在一個十字路口被迎面駛來的公共汽車撞翻。徐某受重傷,住院治療20天。徐某所在地區為我國東部某發達省份,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20元/天。這樣,徐某可獲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20天=400元。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還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護人員的伙食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在住院期間的必要護理人員,雖然可以取得護理費,但是護理費是比照誤工費支付的,不屬於伙食補助的項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間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對其進行護理的親屬,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應當予以必要的經濟補償。因此,受害人由近親屬護理的,除按照規定可取得護理費,可以考慮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補助費。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3項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護理費的概念

護理費,是指道路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期間,由於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同和護理,並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須的,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

(二)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上述規定,護理費的計算應視護理人員有無收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標準。

(一)護理人員有收人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已在本書有關誤工費賠償金額計算公式部分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在此不贅言。

(二)護理人員無收人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此處所謂“無收人”,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鎮待業人員和鄉村未參加勞動的人員,包括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各類中小學校在校學生、其他未參加工作的16歲以下的少年,以及鄉村已達勞動年齡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其計算公式為: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例如:吳某為一個體工商戶,常年從事服裝生意,在一次批發服裝的途中,吳某駕駛的汽車不幸遭遇一司機酒後駕駛的大卡車,吳某躲避不及,前擋風玻璃被大卡車撞碎,吳某頭部受重傷。在醫院治療期間,吳某由其妹妹照料。吳某的妹妹不久前輟學在家,無工作無收人。吳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北部某城市,當地護工的同級別護理報酬標準為8元/天,吳某的妹妹對其進行照料共40天。這樣,吳某可獲得護理費賠償金額=8元/天×40天=320元。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護理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4項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4項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人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人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併考慮。

五、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概念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後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人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後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係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例如:錢某為某保險公司職員,某日駕駛摩托車前往某地處理保險理賠事宜。行至某地段駛,前方有兩輛運送灰土的卡車會車,由於兩輛車車速較快,卡車司機未在會車時剎車,也未盡早發現在路的一側騎摩托車行駛的錢某,會車過後,卡車司機發現錢某時緊急剎車,但為時已晚,沉重的卡車憑藉慣性向前衝去,錢某躲避不及,被撞飛至路邊的水溝中,經及時搶救,錢某脫離生命危險,但錢某頭部和腿部嚴重受傷,經有關部門認定,錢某被評定為二級傷殘。事故發生時錢某35歲,其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北部某省會城市,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數據表明,當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為10000元,錢某可獲得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為10000元/年× 20年×二級傷殘係數=200000元×二級傷殘係數(二級傷殘係數一般為90%,即評定為傷殘一級,按全額賠償;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作為賠償係數,交通事故處理可予參照)。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巧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人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5項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殘疾用具費的概念

殘疾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其組織、肌體的某項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而需要賠償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費用,由事故責任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廢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費用,屬於殘疾用具費。殘疾用具對某些程度的殘疾來說是必須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後果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根據上述規定,殘疾用具費的計算,以補償受害人殘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費用為限,不能要求殘疾用具費的支出足以達到殘疾用具可以恢復身體殘疾前的功能。普通適用器具屬於統一品種的、被廣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殘疾用具,在實物上一般以國產的用具為優先考慮的對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殘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為限度配置,機動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例如:孫某為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某日當孫某駕駛空車在高速路上行駛時,在一逆行出口處,其前方的汽車突然剎車掉頭,孫某措手不及,發生追尾,這時孫某車後的公共汽車也剎車不及,由於慣性和汽車動力都很大,將孫某的汽車撞出,孫某撞出前擋風玻璃,摔倒路面上,後經醫院搶救,孫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殘疾。醫院為孫某配置了普通型輪椅,花費3200元,這樣,孫某就可向事故責任人要求3200元的殘疾用具費賠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孫某配置的輪椅為高級型,就不能按照輪椅的實際價格來要求賠償,而只能按照普通適用型的價格要求賠償。

當然,在決定殘疾用具補償費時,還必須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殘疾程度、職業以及所處的地理環境,靈活掌握殘疾用具的配置狀況。另外,計算殘疾用具費時,還要把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維修或者更新等事項考慮在內,以便把更新或者維修殘疾用具的費用一併計算在內。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殘疾用具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6項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6項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製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死亡賠償金(補助費)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 目的在於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匕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週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說明。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例如:周某為某市職工,34歲,某日,周某開摩托車帶妻子和孩子回孃家,行至某地段時,遇到一輛拉條木的拖拉機緩慢駛來,拖拉機所拉的條木由於數量太多,裝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經過時散落下來,有一根條木插入周某摩托車的前輪車輻中,周某摩托車由於車速較快而迅速變線,直接撞到拖拉機尾部,周某頭部受損,當場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東部沿海某發達地級市,周某為城鎮居民,按照其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當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為12000元/年,這樣,周某家人可獲得死亡補償費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對於六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於五年,具體為,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死亡補償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被扶養人扶養利益的減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接後果,應當受到賠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於被扶養的人,然後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於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至於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週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週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週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週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麼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於年滿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於年滿75週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例如:趙某為某建築公司運輸隊司機,27歲,未婚。趙某從小父母雙亡,與其兄相依為命,其兄結婚後幾年因意外死亡,嫂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個12歲的侄子無依無靠,與趙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養關係。趙某在一次運輸途中,因有人破壞道路,造成卡車變向翻下大橋,卡車在水中倒扣,趙某由於駕駛室內進水窒息而死。後經有關部門調查,找出了對該起事故負責的責任人。按照規定,趙某的侄子可獲得扶養費。其距離18週歲還有6年時間,因此其扶養年限為6年,趙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趙某的侄子為城鎮居民,按照事故責任人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數據表明,當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為1200元/年,這樣,趙某的侄子可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賠償額為1200元/年×6年=7200元。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第2項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8項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9項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七十週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九、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交通費的概念

交通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後果中,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二)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根據上述規定,交通費賠償額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為標準。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如果交通費用的支出屬於實際與受害人本人的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相聯繫,並且費用支出的標準沒有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一般交通費標準,則認為屬於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由於必須和實際情況相結合,所以在確定方面可以靈活一些。例如,受害人傷病較重或有殘疾行動不便,一顆一乘坐出租車、飛機,由此支付的交通費用,應當列人責任人應付但的交通費範圍。另外,交通費的支出,涉及責任人的經濟負擔,費用的支出應當必要,這也要求費用的支出必須合理,有必要限制護送受害人就醫、看護住院的受害人、辦理死者喪葬事宜、參加交通事故處理等必要事項的受害人的親屬的人數,以適當控制車、船票費的支出額,所以,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交通費的受害人的親屬宜以3人為限。

其計算公式為:

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例如:徐某為某村村民,某日開其農用車到集市上去賣豬,在接近道路的一個岔路口時,徐某發現遠處一輛卡車駛來,徐某減速慢行,並打出轉向燈示意,但卡車沒有減速,也沒有打出轉向燈,徐某認為該車不會轉彎。在徐某馬上就到路口時,該卡車仍未減速突然轉向,徐某措手不及,農用車與卡車撞在一起,徐某被彈出車外,摔在馬路上,當場昏迷。後在徐某在被救治的過程中,醫院發現本院的醫療水平達不到治療徐某的要求,決定讓徐某轉往省會治療。徐某由於仍處於昏迷狀態,且為了安全需要不適於顛簸和移動,最後徐某在家人的護送下乘飛機前往省會。後由其母親在醫院進行陪護。母親的往返都是通過火車。由於徐某家距離省會較遠,坐火車是必須的。至徐某康復時止,共花去交通費1500元,都是實際發生的費用。這樣,徐某就可以向事故責任人要求交通費賠償額1500元。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交通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0項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十、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住宿費的概念

住宿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與交通費一樣,住宿費的發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帶來的後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該解釋並未對住宿費的計算給出明確規定,參照其他相關法律,住宿費一般以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為標準進行計算,並且,事故責任人應當負擔的住宿費,以受害人及其親屬實際支出的合理住宿費用為限。在實踐中,受害人或其親屬因住宿而支出的費用,如果與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赴外地處理交通事故等活動相關聯,並且費用的支出的標準沒有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則應當屬於合理支出的住宿費用。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為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其計算公式為:

住宿費賠償金額 =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例如:秦某為一家制藥廠職工,某天,秦某開車運送一些藥物到某家要點,行至十字路口紅綠燈處時,秦某見綠燈已亮,就發動機車前進,此時突然有一輛卡車闖紅燈從側面開過來,與秦某的車撞在一起,秦某在事故中受重傷。經醫院診斷,要求秦某住院治療,並由其家人進行陪護。秦某辦完住院手續之前暫時在旅館住宿2天,其父親為處理事故相關事宜及對秦某進行陪護在旅館共住宿6天,秦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南部某發達城市,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為60元丫天,這樣,秦某及其父親可獲得住宿費賠償額為60元/天×8天二480元。

需要注意的是,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費,此項費用已被醫療費所涵蓋,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親屬宿於親友家的費用。住宿費的計算還有必要限制護送受害人就醫、看護住院的受害人、辦理死者喪葬事宜、參加交通事故處理等必要事項的受害人的親屬的人數,以適當限制住宿費開支。因此,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住宿費的受害人的親屬以3人為限。住宿費還應當憑據支付,住宿費必為實際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或其親屬已經支出住宿費的,應當取得住宿費支出的憑據,否則,難以說明已經實際支出住宿費。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住宿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10項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1項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裡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十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概念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時受到的財產侵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形下,應該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二)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公式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財產受到損害,恢復原狀為第一位的救濟,恢復原狀不能的,可以採用賠償損失作為第二位的救濟。同樣,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首要的救濟應當是恢復原狀,惟有恢復原狀不能時,採用折價賠償的方式予以補救。這裡的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其計算公式為: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 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例如:王某為某村菜農,在一天去集市買菜的途中,他開的農用三輪車與一輛中巴車發生碰撞,王某的三輪車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爛,已無出售的可能。經交管部門調查裁定,中巴車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經相關技術部門鑑定,王某的三輪車恢復至正常行駛的修理費為1000元,其菜的估價為300元,這樣,王某在這場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財產損失實際上為1300元,王某可就該項直接財產的損失向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規定

《民法通則》

第106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車輛停運損失費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車輛停運損失費的概念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人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二)車輛停運損失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輛面的車主,平時以面的拉乘客為業,收人比較穩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輛從後面跟來的剎車失靈的卡車撞到,由於慣性較大,周某的車又撞到水泥柱上,一個輪胎被撞爆,發動機也有一定程度的損壞。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這三天中,周某無法繼續運送客人,損失600元,這樣,周某可就該項停運損失費用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車輛停運損失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民法通則》

第117條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十三、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 -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喪葬費的概念

喪葬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為處理死者的喪葬等後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有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喪葬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後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費賠償額 =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例如:楊某為某縣發電廠職工,其老家在距離縣城50公里的鄉下,楊某利用週末的時間回家探親。他乘坐的小公共汽車在開出縣城後,不顧車上乘客的反對,超載沿路行人。汽車由於過度負重,在一轉彎處翻落入橋下,楊某當場死亡。後楊某的父母按照當地喪葬的一般規模和標準為楊某辦了喪事,當地為一較為偏遠貧困地區,人們的經濟收人水平很低,根據事故責任人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表明,其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元/月,這樣,楊某父母可獲得喪葬費賠償額為500元/月×6個月二3000元。

在確定喪葬費的標準時,要講求實際和客觀,不能講排場,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響社會風氣,否則,不合理的一切開支,不能列人喪葬費予以賠償。

(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喪葬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待遇。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肖小勇律師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2002年通過全國首屆統一司法考試,總分306分,名列湖北省第一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現執業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70002115173。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