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与执法人员玩起“捉迷藏”违规运输、装卸烟草制品被判刑

12月12日,马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韦某、何某、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8年5月15日,四被告为获取高额报酬,与执法人员玩起“捉迷藏”,“分工合作”为他人非法运输、装卸烟草制品。当日,被告人潘某负责为货主放风,查看“兰海高速路”马山出口处有无执法检查,并负责通知何某等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应。被告人何某、韦某收到潘某通知后即驾驶小货车到马山县的接货点等待接货。韦某留下负责看守货车,何某则到“兰海高速路”马山出口将装有卷烟的车辆驾驶至马山县城接货点,并与韦某一起卸装卷烟至小货车内。随后韦某驾驶小货车驶离现场,何某则前去与潘某汇合。被告人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继续留在“兰海高速路”马山出口处附近等待接应。14时许,韦某在装满卷烟的小货车内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在小货车上共查获品牌香烟10700条,经检验,缴获的香烟中,共有3950条卷烟为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共价值133.309万元。

同日,被告人林某驾驶小汽车从广西东兴市运输卷烟至“兰海高速路”马山出口处的加油站,将小汽车交给货主指定的接货人,然后进入被告人潘某驾驶的小轿车。接货人驾驶该小汽车到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欲将香烟存放于村屯果场里的房屋内,后被执法人员查获,共查获品牌香烟1450条,经检验,其中750条为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共价值18.468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何某、韦某、林某明知他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予提供运输、装卸等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该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四被告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四被告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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