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法院对两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

浦城法院对两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

12月13日下午,浦城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两起敲诈勒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兰某寿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犯罪的嚣张气焰。

浦城法院对两起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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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兰某寿以浦城莹达矿业公司矿区附近的稻田缺水与该矿业公司采矿有关为由,召集杨某辉、范某銮向当地杨高山小组村民收取费用作为信访费用到政府部门信访,并多次组织村民到该公司矿区闹事索要赔偿款,导致公司停产。经勘探调查,兰某寿在明知稻田缺水与矿山开采无因果关系后仍再次组织村民到县政府信访局集体访。无奈,莹达矿业公司被迫赔偿该村民小组60000元。案发后,杨某辉、范某銮退出所得赃款。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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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被告人兰某寿以吴某顺、张某文承包的古楼乡岗里村大坑口山场有问题为由,煽动当地溪洲、杨高山两个小组的村民阻拦装运木材,索要补偿款,并对村民承诺按出工算钱。2017年5月,被告人兰某寿、兰某琴、兰某妹、兰某、范某銮、周某兴等人得知工人在山场装运木头后赶到现场阻拦。在被告知山场有合法手续后,兰某寿仍索要50000元补偿款。为减少损失,吴某顺、张某文迫于无奈补偿村民45000元。案发后,兰某寿等6人退出所得赃款。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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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寿等人在得到政府部门明确回复后,仍继续组织村民集体上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权人进行要挟,勒索受害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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