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12岁弑母少年获释:暂住宾馆,学校拟派老师每天辅导

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杀人案件。34岁的死者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凶手正是她的儿子、12岁的吴某。

经初步审讯,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

由于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到一周时间,吴某已经被警方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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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当地教育部门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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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奶奶透露,12日下午,吴某康原就读学校的两位老师来到他们所在的招待所,表示从次日起,学校会派吴某康的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其孙子辅导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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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弑母”本是社会关注焦点,“弑母少年获释后何去何从”更是引起情、理、法的激烈讨论。

有男孩家属表示:“政府如果不管起来的话,如果说不上学,不接受教育的,以后长大了会怎么办?我们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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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当地居民直言:“学校好多家长都不允许他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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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让他重返校园对他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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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网友说,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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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犯罪原因是爱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禁毒委专家咨询委员皮艺军认为,吴某弑母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隔代抚养的案件。吴某和祖父母可能就只是抚养、零花钱、吃喝拉撒的关系,谈不上情感方面的培养。吴某对父母显得更加冷酷,他缺失了父母的陪伴,还怨恨父母把他抛弃,自己在外面挣钱。

当吴某母亲回来,再去教化他的时候,这种约束对吴兵是无法忍受的,他的情绪就转化成泄愤、报复,将母亲杀害。这是对过去无感情生活的一种回报,他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心中的仇恨。

吴某现在被释放回家,因为母亲被他杀害,父亲与他的沟通可能也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由父亲抚养可能也会有很大的问题,所以希望当地的社会团体能发挥作用,对吴某进行心理辅导。

人民日报评:保障受教育权,也得厘清错与罪之别

@人民日报 12月12日消息,弑母后短短数日,便把孩子送回学校,未免操之过急。从因被管教严就杀母,到“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吴某是无知还是精神有恙?不作足够反思,未经基本诊治,如此“放逐”吴某是不负责任的。孩子受教育权需保障,但也得厘清犯错与犯罪区别。

中青报评:法律手段不能成为摆设

一个12岁的儿童置亲情和伦理于不顾,以残忍手段杀害亲人,之后也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甚至还认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是理所当然应由法律调整的反社会行为。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并不成熟,在立法上有所区别,固然无可厚非,但在法律执行层面同样“宽容”,则成了有违法治精神的“纵容”,对于受害人及其亲人是一种不公平,对于法治文明更是一种漠视。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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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副教授侯斌认为,刑法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从14周岁调整到13周岁或12周岁,以实现对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和威吓。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考虑了人的身心发育情况、受教育情况等。1980年刑法实施到现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都有所提前,受教育状况也有很大提高,他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能力也有很大提升,本案中吴兵就展现出了这样的成熟度,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基础。

参考国外也有12岁、13岁等年龄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侯斌认为,我国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研究并在立法上做适当的调整。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否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下调起刑点的提法,需要对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例如青春期提前、脑部发育成熟等方面进行大量、严谨的实证统计。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佟丽华:下调起刑点只是一种相对简单且草率的选择,要从根本上有效控制犯罪,应当建立更为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

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应有更加明确的教育矫治制度

广东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分析:“虽然刑法试图通过“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去解决问题。但现实中,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资源匮乏,以广州为例即也只有初中以上的专门学校,没有小学的。”

我国法律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小吴的受教育权是要得到保护的。学校并没有权力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学籍。按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回归校园变成了涉案男孩的唯一出路。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够,又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这样的未成年人该怎么办?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则认为,我国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可以借鉴和推广。

张雪梅:“比如说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在遇到这样的违法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的时候,由具备一定级别的警察来对小孩儿进行警戒,又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去接受专业的社工服务和行为矫治,也就是说既需要从教育的角度,也需要从服务矫治的角度,来共同的干预有违法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张雪梅进一步分析:“在我们国家就急需要在公安当中发展专门的少年警务,专门的处理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这种案件的警察队伍,并且通过警察的批评教育同时,转介给专业的机构,或者社区,来提供后续的这种跟踪服务,提供相应的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来源四川手机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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