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鐵血小寶貝


小偷死亡的責任認定

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屬於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失主都是無責的。

小偷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也要看大巴司機是否存在違反道路通行法規的問題,比如超速行駛等。若大巴司機沒有違法行為,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對於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依照該規定,大巴司機對於小偷的死亡後果還是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

老人在大巴車上受傷的責任認定

老人與大巴車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運輸合同部分的規定,大巴車經營方應保證將車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運輸過程中非因個人原因受傷,運輸方構成違約,運輸方應全額承擔賠償乘客受傷損失的違約責任。

司機看到了小偷突然衝到車前,踩剎車的法律性質叫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兩位老人因司機緊急避險而受傷,應該由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小偷已經死亡,其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法院執行用於補償老人的損失。

如果損失數額較大,小偷的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雙方無過錯的公平原則,由公交公司對老人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由於該損害結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機共同造成的,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賠償。

大巴車經營方賠付老人傷害損失後,有權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要求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賠償大巴車方已墊付的老人傷害損失。


律師說


我自己親身經歷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點多家裡進來一個小偷(我玩手機剛睡著)我家住在二樓,聽見老婆叫我名字,那時小偷已經走到我家陽臺我聽到老婆叫我以後,我說咋了,老婆說有小偷!我馬上起身,只聽見呼通一聲,小偷跳下了陽臺,我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樓下,我們只差十幾秒沒追上(調監控看的時間)然後我報了案110來了錄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們刑警給抓獲了,(隊長是我朋友)帶小偷來指認現場,我想揍他,朋友告訴我他有艾斯病!!!操慶幸沒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氣,,,,後果難以想象,,,,,,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無罪釋放了,因為沒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暈,後來聽說這小偷在鄰縣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剛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開車回家,看見路邊幾個人偷他舅舅的大車電瓶,已經得手,打電話給他舅舅,叫了村裡幾個人就開始追,對方開車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車撞到路邊的水泥墩子上了,駕駛員當場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當時傻逼了,撥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況如實說了,小偷的家屬第三天聯繫上了,不是我們當地人,來了要讓賠償,派出所不錯,直接說是超速駕駛造成死亡,屬於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小偷家屬說是有人追才開那麼快的,派出所說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況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夥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的,幸虧那時候沒有行車記錄儀,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屬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後來教育我朋友,再遇到這樣的情況打死不要承認,最好自己也不要報警,希望這件事對大家有點啟發,以後遇到這種事都留點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樣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銀承解貴平


這種事在廣州曾經發生過的,小偷其實還不是偷是搶的,得手後從火車站廣場一溜煙的跑到天橋下的車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終於有一天,這個壞蛋被車撞死了!看到這樣的新聞的時候,我心裡好不痛快啊,壞人終於死了!壞人的下場就該這樣!

可是後來小偷家人起訴了,這事的結果還真的大跌眼鏡啊。筆者就零星的回憶一下那個新聞報道吧。

法院是這樣認為的。

1.雖然失主的東西被搶了,但是你不應該追。因為天橋下的都是車流,失主在被搶後,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會對失主造成嚴重的生命威脅。失主在保證小偷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追趕。

2.天橋下是滾滾車流,作為失主應該預判到,車流可能導致小偷的人身傷害。在盜搶行為終止後,失主不應該看到小偷進去車流中還進行追趕,這是具有故意傷害嫌疑。唉,看到這個我的心涼了一半。



3.法院後來根據過錯原則,小偷有錯在先,但是導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過失。出於人道主義,死者為大,失主承擔10%責任。

4.車輛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處理。駕駛員疏於觀察,出現異常情況未能正確處理,負有次要責任。最後是按照責任的20%進行了賠償。

5.小偷有錯在先,逃避責任,導致自己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剩餘的責任全部由小偷承擔。

其實,看到結果真的讓人嗚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觀不正,還是法律的悲哀。東西被偷被搶,為了追回自己財物,還擔上了官司和賠償。開車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樣負責任。有時候還真的搞不清該如何處理了。不過最終必須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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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小偷半夜從樓外窗攀爬到三樓的一戶人家準備偷盜。正好被這家女主起夜時發現,女主人大嘁抓小偷,結果小偷慌忙中逃跑,不慎從三樓摔落死亡。事後小偷家人狀告這家人要對死者負責進行索賠60萬元。最後法院判決這家女主人有過失行為應對死者給予8萬元補償費。


laojia10


我同學親身經歷過這樣一件事,大學期間,下課後他去騎自行車,發現有個小夥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車,他大喊一聲抓小偷,那人開始跑,同學和他的幾個同學開始追,追到學校大門口的時候,那個小偷一下子裝到運垃圾的車上,垃圾車是停著的,裝到垃圾車上後那個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學他們幾個哪裡見過這樣的場面啊,跑過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車子也沒有丟,後來聽說那個小偷撞昏了,被別人叫120拉走了。

後來也就沒有了消息,我同學說他整整一個多星期嚇的不敢從那裡經過,自行車也賣掉換了一個。因為聽說萬一小偷找過來要求賠錢就麻煩了。

迴歸到提問的這個問題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會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聯繫到一起,也就是無論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責任的,實際上很多案例也證實了這樣的結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險,萬一碰上這樣的情況,最好的結果就是三十六計走為上,堅決不能承認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餘辜。

我知道這樣說可能會被噴,但這是事實,在我們沒有辦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選擇,也真是無奈啊。


王海艦


我懷孩子的時候,挺著個大肚子,坐公交車上班,快下車的時候感覺後面的人總是擠我,搞的我只好兩隻手都扶著把手,我以為他也要下車,往門口換位置,所以也沒在意。

車快停的時候我發現我的包包拉鎖開了,我就站在那兒翻了翻,知道錢包被人偷了。

這個時候車就到站開門了,那個人竄到前面就下了車,等我下來已經跟他有十幾米的距離了,我就“喂!”了一聲,他撒腿就跑,直接就衝到馬路中間的車水馬龍里了。

車站就在我單位門口,有個男同事正好在外面站著,他看但我向那個喊了,就問我怎麼回事,我說那個人偷了我的錢包,男同事拔腿就要追,上班高峰期,路上的車都是在趕時間,我趕緊喊他停下。

他說幹嗎不抓小偷?我說:哥,我懷著孩子呢,你要一追,他在車河裡拼命的跑,萬一有個三長兩短,讓我今後怎麼面對我的寶寶啊。

男同事說我在縱容犯罪,我說:他犯罪,他用失敗的人生承擔後果,我那包裡也就三兩百塊,為了這點錢我要是搞出人命來,我永遠沒法面對我的寶寶。

他想了想就沒追了,看著那個人越跑越遠,然後他說:唉……那你以後多注意吧,快當媽的人,心都軟了。


依蘭心語



這個案例很經典,其實很對多專業人士的回答都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裡涉及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緊急避險等的判斷。


首先,失主追小偷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助行為。

正當防衛是指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注意,這個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不法”的這兩個特徵,小偷逃跑,追的行為是挽回損失,不是制止攻擊性侵害。因此不構成“防衛”。


自助行為是法律賦予行為人的一個即時的私力救濟權利,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因此這裡符合。


其次,司機撞死小偷,是否負責要看具體情況。第一,排除刑事責任,因為司機是綠燈直行,小偷是搶紅燈。第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看司機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能避開而沒有避開,就要承擔一定責任。雖然對方是小偷,生命權還得是有的。如果已經盡到了,就適用無責任。


再次,司機對乘客是緊急避險,小偷對乘客是有責任心的。

緊急避險是指為避免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一定措施,導致另一方造成較小損失,但避免了較大的損失。司機為了挽救整車人,不得已採取緊急剎車等措施,損害了站立的等少數人權益,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符合緊急避險特徵。


而小偷就是那個“險”,與乘客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最後,失主是否承擔責任要看自助行為是否超過比例限度。如果只偷了一元錢,你卻拿把刀追殺,就超過必要限度了,構成因果關係,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對小偷之死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但與車內乘客受傷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法律上是作為兩個案子的),不賠乘客。


郭博士說法


大實話:公交車司機、公交公司和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這個事情的背景大概是這麼個情況:是說小偷偷東西的時候被失主發現,然後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闖了紅燈,這時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車撞倒身亡,而公交車由於突然剎車,導致車上的兩個老人摔倒骨折。

而這個事情還是比較複雜的,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兩個賠償和責任劃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賠償和責任劃分,然後就是公交車上兩個被摔傷的老人的賠償。

首先,就失主來說之指定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有些律師說是因為失主追小偷才導致小偷闖紅燈死亡,這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因為小偷偷東西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總不能說我們被偷了東西,然後還不能喊抓賊吧,這也是不現實的。

說現實一點,那小偷偷了東西本來就是錯了,有錯就應該承認,難道不是應該被發現後主動自首承認錯誤麼?所以,這樣看來,本來小偷就不應該跑。

然後就小偷被撞死的賠償責任來說,這就是另一件事了,無論多少,公交車司機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適用於這個闖紅燈的事情了。

當然,在小偷闖紅燈被撞這件事中,因為闖紅燈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這個賠償也不會太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道主義賠償。

這個對於公交車來說沒有什麼冤不冤的,畢竟,人確實是你撞死的,雖然是小偷闖紅燈在先,但是,嚴格來說,這個事也不是公交車司機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後就是車上兩個摔倒老人的賠償了,這個則應該由公交車公司和小偷來承擔,可能有人會感覺這小偷都死了,拿什麼賠償?一般來說這會從小偷的遺產中進行清算賠償,而公交車的急剎車也是導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整個事件所有的責任劃分就是如此,雖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無論是誰,即便是一個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權的,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如果是判定的話,很直接,大巴車跟施主都沒責任,小偷該死,報應!你不去偷別人的東西別人也不會追,不追他就不會跑,不跑也不會被大巴車撞死!說句不好聽的,撞死也好,為民除害!

2002年在上海,洗澡10分鐘時間項鍊被人偷了,當時報案派出所來錄了口供,到現在都沒有消息,還有一次過年準備回家,跟同事吃好晚飯回去錢被偷了,租房翻的亂七八糟,我同事打了110當地派出所來了,又在錄口供,跑我面前問我什麼情況,我很直接說了一句,不用錄了,錄了也是廢紙一張,反正你們抓不到的,就算抓到東西也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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