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訴請賠償獲支持

日前,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進行了審理,依法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訴請賠償獲支持


2016年4月18日,李某入職廣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其工資由深圳某公司支付。2018年8月常德分公司清空該地辦公設備,李某則於2018年9月未去上班。李某向常德市武陵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8月29日,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武勞人仲字**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1、廣州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018年7月份工資叄仟肆佰元整;2、駁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李某對此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勞動爭議。本案爭議焦點為:1、李某與廣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解除?2、廣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應否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11113.4元。

關於爭議焦點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據此規定,廣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在並未通知李某的情況下於2018年8月清空其辦公設備,即該公司不具有勞動條件,根據庭審查明,廣州某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並未支付李某2018年7月工資。且李某於2018年7月25日向常德市武陵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解除合同,故對於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廣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違反規定,導致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李某於2016年4月18日工作至2018年8月,應按其月工資的2.5倍進行補償。李某認可深圳某公司提交的近一年工資收入表(其稅前月工資為3297元),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李某的月平均獎金為1038元(12454.8元÷12月),故廣州某常德分公司、深圳某公司應當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0837.5元(4335元×2.5倍)。

關於支付7月份工資34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廣州某公司常德分公司為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深圳某公司對此並無異議,法院予以支持。關於支付沒有提前一個月正式書面通知解散和合並應賠償4445.36元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據此,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解除李某與廣州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廣州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837.5元;廣州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李某7月工資3400元。(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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