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能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吗?

微爱宿迁


法律上的补偿与赔偿的含义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赔偿条件,也就不可能给予补偿,这里只解读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不该赔偿得首先看看刑事拘留的定义: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从刑事拘留的定义不难看出,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并不需要有充分的犯罪证据,有“重大嫌疑”即可刑事拘留。没有充分的证据,当然不可能最终肯定要受到刑事处罚,变更强制措施或直接释放,也是很正常的。由定义就可以排除绝大部分的“赔偿”可能。

该不该赔偿还要看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从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应具备的条件看,是不是又可排除了一大部分赔偿的可能?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错人是常事,但是这也不是“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当然不赔;即便“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比如被盗物品,也不能确定就是该人自己盗窃的,也许别人存在在他处或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呢;是否真“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仅是从“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角判断得出的结论,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不一一叙述。

刑事拘留的定义、条件本身排除了大量的赔偿可能,剩下的赔偿可能就很少了。大体也就是: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比如本来刑事拘留是需要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才能拘留,但是却未经批准。但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未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拘留的法律文书就无法开具,没有法定的拘留文书,看守所不可能接受被拘留人。

二、“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拘留“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是严重的办案过错行为,办案人自己不会忘记期限问题,到了期限看守所也会提醒放人。

三、“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说白了根本不可能出现。首先,如上所说“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不大可能,“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而且“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便没有可靠证据,怎么可能撤销案件呢?除非是被其他证据证明了的是假案。真是假案当然要撤销,但达到赔偿的条件还要具备“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这又大大减少了赔偿的概率。

四、最有可能获得赔偿的是“抓错”并“关错”了人。就是把张三当李四或者把张三当张四给抓了起来送看守所去了。“抓错”也可能会发生,“关错”可能就很小,因为“关”前有一条系列的内部程序要走,比如做笔录核对身份等。实务中,即便嫌疑人是双胞胎,抓错了并且关起来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老大主动顶替老二,或相反。而主动顶替造成的“抓错”、“关错”,责任不在“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他自己的责任,当然也不会获得赔偿。

总之,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这事,还是别想了。“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都是傻子,实务中也几乎没听说过有赔偿的。

本人观点,欢迎文明评论。


断牙虎110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侦查手段,大部分刑事拘留是公安局换做出的,我想题主问得也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方面的问题,咱们今天就说说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如果刑拘错人是否需要国家赔偿的问题,我的答案是公安机关依据《刑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做出的刑事拘留决定,如果经过调查证明无罪的话公安机关不用国家赔偿,这一点我曾经参与《河南省伤害案件办理细则》制定讨论时曾经与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的几位法制专家共同讨论过刑拘以后如果双方和解需要撤案,那么刑拘是不是错误?是否需要国家赔偿?

下面咱们先看看什么样的条件够刑拘。

首先,案件是刑事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立案时候才能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其次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第三刑拘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注意,是有这七条中的一条就能刑拘,其中第二条使用较多,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这里用的是或,就是二者有其一即可刑拘。在理论是有受害人指认你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把你刑事拘留。在具体案件中,公安机关一般在有三个人都指认一个人时才会采取刑拘措施。有人会问那他们三个人冤枉我怎么办?公安机关在每一份笔录都回告诉被问的人“你应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如果做伪证或者隐匿违法犯罪证据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这个一般在笔录开始就会提出,如果是做伪证冤枉了别人造成被冤枉的人被刑拘,查明以后公安机关要追究做伪证的人诬告陷害罪的。

公安机关对某人做出刑拘决定不是凭空做出的,而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满足相应的条件,而且刑拘错人有追责的目标。如果被刑拘人要求赔偿可以民事诉讼诬告陷害的嫌疑人。

所以,刑拘错人确实证明被刑拘人冤枉,但是冤枉你的人并不是公安机关而是做伪证去指认你犯罪的人,被冤枉应当得到赔偿,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有些严格的法律规定,谁也不认识谁,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去开玩笑。有人说公安机关喜欢乱刑拘人,因为他们就是喜欢欺负人,做坏事。请记住,欺负人得看需要不需要付出后果,做坏事不自责的人我还没见过,能够一直不停的做坏事的人也不存在。公安机关只是执行法律的一个机关,按照法律办理各种案件,案件之前与案件中的各方都不认识,何必就闲着没事欺负过在你身上使坏呢?公不公道打个颠倒,假如你认为公安机关就是坏那证明你的心里更坏。

说多了,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依据刑诉法做出的刑事拘留,如果时候发现被刑拘的人无罪,是不需要承担责任更不会国家赔偿。


知守知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人身自由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2、精神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叶律师


刑事拘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例如,某个公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案件属经济纠纷而不属于经济犯罪,依法撤销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被拘留天数*国家赔偿标准+适当的精神损失费。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国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公安机关给予国家赔偿。

大家认为我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互动。我是律师,双击关注社会问题,愿意尽力回答大家法律和其他问题,请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


429方寸世界


关于"被刑事拘留的人,经过调查证明无罪,能要求拘留期间的损失补偿吗"的问题?

谢谢"西门白甫"先生邀请。

不能获得国家赔偿,也不会有任何补偿。其法律规定如下:

一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国家赔偿法定条件。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是:被司法机关釆取法律强措施,被宣告无罪,或撤销案件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并宣告无罪或撤销案件的行为才能获得国家赔偿。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属于法律强制措施之一),经调查证明无罪,不是宣告无罪,或撤销案件,就不是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


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认错(或认罪)态度和得到当事人的谅解,或危害不很严重的一种从轻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处理文书,一般以"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放人,或以"不予起诉"、和"免于起诉"结案放人。

对于这种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称为"有事,但事不大",或"有错,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应引以为戒,千万不可涉嫌刑案。

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管见了。


商世好


一个字‘’能‘’!

依我之见:国家司法机关确认你无罪,错误刑事拘留羁押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赔偿是必须的‘’。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司法因办理刑事案件对公民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错误的必须进行国家赔偿。如同案例所述‘’一个人被刑事拘留,经调查证明无罪‘’,即办案机关先行对该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是采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羁押于看守所的行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国家又通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都只能针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丶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两个确实‘’的证据标准,这就意味着着侦查机关当初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错误,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因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刑事诉讼办案中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错误的应予国家赔偿。

而国家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的公民给予国家赔偿是‘’国家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的具体体现,也是‘’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法治原则的体现。


唐先明75443043


被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人,经过调查证明其是无罪的,郭广吉律师认为:被拘留的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一、被违法刑事拘留,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拘留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被违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过法定时限,之后所涉案件被侦查机关撤销、被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无罪的人,都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该数字是根据2017年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而出。

三、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并审查责任构成要件:行使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拘留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四、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被拘留人说谎话或者自己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的,以后即使被认定为无罪,国家也负责赔偿。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年龄未达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因精神病问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刑事责任已被追究过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自诉或者撤回自诉的情形,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广吉律师




西门观点:可以要求赔偿,但有具体规定。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见,题主所说的无罪,指的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有执行刑事拘留的权利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

那么,被刑事拘留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题主所说的当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种情况。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或其它原因。说无犯罪事实,应该不对。

那么撤销立案后,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看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违反刑事诉讼规定,如果没有,就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即便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也是按照在超过刑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为三个月)以外的天数进行赔偿。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以我对我国司法部门的了解,只要刑事拘留你的就没有无罪释放你的,不会给你这个空子钻的……你还想赔偿??呵呵😊据我了解,只要是被刑拘的,只有以下几种出来的可能:一,取保候审,意思是由保人或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先把你放出来等候处理结果,取保期间不能随便离开家乡到外地。一般取保候审时间是一年……还有一种是逮捕后检察院免于起诉(自1997新刑法颁布后就没有免于起诉了)。第三,法院认为你悔罪态度较好,罪行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别的,就没了……哦,还有种……就是你身患重大传染性疾病……保外就医……


平凡153233838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为案件顺利侦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总的来说,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尤其是自己被无辜刑拘后就更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得自己无辜的证据,还自己清白。

如果不存在超期羁押或在刑拘期间受到严重伤害,或在刑拘期间被传染严重疾病等情况,很难获得国家赔偿的,毕竟自己损失的只是一点点时间,一些误工而已,对于申请国家赔偿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完全不成正比,毕竟自己清白得以证实才是重要的。

反之,出现了以上三种情况就可以去申请国家赔偿了,毕竟超期羁押和对在押人员管理疏忽造成伤害是公安机关的过错,有过错就应当赔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