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怎麼執行?

訴訟費用怎麼執行?

一、訴訟費用的定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1.訴訟費用的範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不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案件

《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二、訴訟費的交納及承擔

1.訴訟費的交納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2.訴訟費的承擔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訴訟費的執行

《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關於訴訟費用的負擔《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但是,現實中的多數情況是,原告交了訴訟費,勝訴後,法院判決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法院沒有退還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費,只是在判決書中寫明: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應承擔的XX元(訴訟費)交付原告。原告怎樣實現此部分權益?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後,若被告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上述費用,原告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法院退還訴訟費。因為勝訴當事人不承擔訴訟費執行不能的風險,這完全符合“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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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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