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資79萬,乙39萬,丙28萬三人合資開公司,現虧損解散,節餘42萬該如何分配?

澤櫟


第1個回答:匿名用戶112次瀏覽2018.06.1913:58提問我來回答提交答案匿名最佳答案本回答由達人推薦寂夜寒星2018.06.1914:11回答

793928=146

甲佔股79/146 應分:42x 79/146≈22.73萬

乙佔股39/146 應分:42x 39/146≈11.22萬

丙佔股28/146 應分:42x 28/146≈8.05萬

第2個回答:利德曼2018.06.1914:12回答

793928=146

42X79/146=22.73

42X39/146=11.22

42X28/146=8.05


第3個回答:

79+39+28=146甲佔股79/146應分:42x79/146≈22.73萬乙佔股39/146應分:42x39/146≈11.22萬丙佔股28/146應分:42x28/146≈8.05萬


第4個回答:

79+39+28=14642X79/146=22.7342X39/146=11.2242X28/146=8.05

本案例容易出現比較大爭議的地方就是三名合夥人的實際出資比例同工商註冊股權的比例不一致。而之所以出現不一致,就在於除了現金出資之外,還存在實物出資以及技術、商標入股的可能,所以乙和丙在這方面應該有所投入。
如果按照實際貨幣出資比例來進行分配的話,成立公司時貨幣出資總額為79萬+39萬+28萬=146萬,甲佔總出資額的54.11%,乙佔總出資額的26.71%,丙佔總出資額的19.18%,剩餘的42萬,甲應該分42萬*54.11%=22.73萬,乙應該分42萬*26.71%=11.22萬,丙可分到42萬*19.18%=8.05萬。從這個分配方式來看,甲應該最滿意。
如果按照工商註冊股權的比例來分配的話,剩餘的42萬,甲佔30%股權,應該分到42萬*30%=12.6萬,乙佔40%的股權,可以分到42萬*40%=16.8萬,丙佔30%,最後分得42萬*30%=12.6萬。從此分配角度來看,乙、丙會比較滿意。
不過由於題主只提到了貨幣出資,而忽略了實物出資和技術、商標的出資。之所以乙和丙的現金出資額度不高,但是股權佔比就是最高的,有可能存在其他的實物出資和技術入股,儘管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了,而這些投入也不應該被忽視。

所以無論是從更加公平的角度,還是從法律上來講,按照工商註冊股權來進行分配是最合理的。

一個創業公司的股權比例,就能簡單穿透企業生存、發展與成功失敗的深層次密碼。有很多創業公司不知如何設置股權,不知如何融入資金,不知如何設立合夥人與投資人退出機制,在創業路上合夥人因公司經營產生分歧,漸行漸遠,把本來有可能盈利、有可能成功的項目給毀了,可惜啊!

我們從以下幾個維度系統分析,自然會有一個滿意的答案。

第一 《公司法》第34條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二《公司法》第37條規定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⑤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 《公司法》第166條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④“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可見,法律上也認可有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

第四 有條件的清算方案

一、基本情況:甲方出資79萬元30%股權,乙方出資39萬元40%股權,丙方出資28萬元30%股權,公司殘值42萬元,進行清算和財產資金分配。

二、如果投資人和合夥人沒有另行書面約定,各方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殘值。則甲乙丙三方分別分配:12.6萬元:16.8萬元:12.6萬元。

三、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股東協調一致,可以按書面達成的方案任意分配殘值。

第五 創業建議

一、甲乙丙三方成立一創業公司,假設乙方為全職的核心的創始人,丙方為全職運營合夥人,甲方僅為資金合夥人。

二、假設公司註冊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乙方出資39萬元佔78%股權,丙方出資28萬元佔14%股權,甲方出資79萬元佔8%股權。補充說明:股權比例有無限可能方案,基本原則乙方為67%及以上股比控股股東,丙方為二股東,甲方為三股權並股比不超過15%為好。

三、在上一條的框架性方案中,採取了出資比例和股權比例不一致方案,可以補充“普通股”和“優先股”等條款平衡三方關係和利益,來調整核心運營團隊的股權比例。

①普通股股東可以全面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一般情況下不參與股東大會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司決定發行新的優先股,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

乙方出資39萬元佔78%股比,全額作為普通股股東;甲方出資79萬佔8%股比,其中4萬元作為普通股,75萬元為優先股;丙方出資28萬元佔14%股比,14萬元出資為普通股,另外14萬元為優先股。優先股可以設定某些條款,適時轉化為普通股。

②相對於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在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案例中甲方、丙方各出資75萬元和14萬元為優先股,雙方可以按75:14優先分配創業公司殘值42萬元,即甲方分配353933元和丙方分配66067元。

③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益並不固定,既取決於公司當年贏利狀況,還要看當年具體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決定當年不分配。而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對於具有強制分紅條款的優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

④普通股股東除了獲取股息收益外,收益來源二級市場價格上漲也是重要的;而優先股的二級市場股價波動相對較小,依靠買賣價差獲利的空間也較小。

⑤普通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退出;如有約定,優先股股東可依約將股權回售給公司。


A股軍師祭酒


三個人合夥開公司,由於事業失敗,最終解散,剩餘42萬,這時就要面臨分配問題,現在有二種分配結果:

1、按照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進行分配,這種方式是最沒有爭議,最容易被各方接受的結果。當時合開公司湊錢的總數是:79+39+28=146萬,甲方佔54%,乙方佔29%,丙方佔17%。現在剩餘42萬資金,就各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得出解散時各方分配比例:甲方應拿22.68;乙方應得12.18萬;丙方7.14萬。

2、工商註冊股權比例為:甲30%.乙40%丙30%.來分配,但這樣對於出資最多的甲方是極為不公平的,估計甲方肯定要打一場官司的。


可能有人會問,那當時在工商註冊股權時為啥說乙方的比例最大,佔到40%呢?我們認為,這是新公司成立時,預期乙方能做出的貢獻最大,甲和丙兩人做出的貢獻相對弱一些。當時就暫時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了。如果這是在公司規模越做越大的情況下,我認為應該按工商註冊股權比例:3-4-3來分析利潤,但是現在是公司關門倒閉,這說明乙方相對大一些的貢獻也沒發揮出多少,對公司幫助並不大。

綜合來講,我們認為如果是公司倒閉,最終分配應該按照出資人出錢的多少來分配所剩餘的資產,因為貢獻相對較大的一方,也沒起到多大的作用。而如果是公司業績蒸蒸日上,乙方的作用明顯突出,那麼在分配紅利時,應該按工商註冊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股金。


不執著財經


剛看了一個朋友的回答,是按股權分,也就是總投資79+39+28=146萬,餘42萬,總虧損104萬,分別虧31.2萬,41.6萬,31.2萬,所以

=79−104×30%=47.8

=39−104×40%=−2.6

=28−104×30%=−3.2

甲分42萬,乙丙貼2.6萬和3.2

但這裡涉及一個問題,大家合夥開公司,股份佔比不是僅靠投資額算得,也有技術、資源入股的。那我們舉一個例子甲乙丙各投資100萬,

1萬,1萬,股權3.4.3不變,現在還剩62萬,虧損60萬,按股權佔比分,則

=100−60×30%=82

=1−60×40%=−23

=1−60×30%=−17

這不明顯股權不按投資來,差距越大,我投資少(但有其他入股),還得給你貼錢?

然後我們再看另一個朋友的按投資份額分,甲出資79萬,佔54%,乙出資39萬佔29%,丙出資28萬佔17%,所以,這42萬,甲應分22.68萬,乙應分12.18萬,丙應分7.14

不過這樣好像也不對,我投資多,但股份少呀,不能分紅少分,虧了我虧損最多呀

我也糾結,看來合夥之前最好好好商量一下,贏虧怎麼處理。


Shion0228


首先,要明確的是你們的股權問題?

股權分配:甲出資79萬,佔30%

乙出資39萬,佔40%

丙出資28萬,佔30%

從這個股權分配上來看,丙出的最少,28萬,那麼肯定是在別的地方回補進來,例如,能力或著提供一些甲方不能做到的東西。乙出資39萬,確佔40%的股權,說明乙是這個公司的老大。甲方雖然錢出的多,也只是投資人,讓他入夥而已。

弄明白這些後,這錢怎麼分呢?

第一,如果從法律角度來分,按股權分配。分配的情況是這樣的.





第二種,如果你們是朋友的話,可以這樣分配,大家都不容易。

如果平分每人14萬元,這樣顯然不合理,對於甲方出資79萬來說,是最大的虧損,對於丙來說,只賠了14萬。所以,我建議這麼分配。

甲方分21萬,乙方分13萬,丙分8萬元,按出資的多少來分配。

以上是我個人的分析,僅供參考一下,具體的還要看你們三個人商量。如果商量不出來結果,可以諮詢律師。

我是石哥,很高興能結識大家,喜歡我的可以給我個關注。有空一起交流股票。有不同看法的可以給我留言。


石哥論股


您好,作為一個創業三年的連續創業者,也曾面臨過創業失敗、團隊解散的問題!關於這個結餘42萬怎麼分的問題,應該是按照以下原則來分配:

1.如果事先合夥協議中有約定,按照協議來;

2.如果沒有協議約定,按照股權來分配!理由如下:

雖然甲乙丙三人出資來看,甲最多,但是股權才是最主要的衡量依據,至於為什麼?肯定是乙丙有其他籌碼,比如技術、資源等可以算作入股的條件,既然在創業期間人家已經貢獻了該有的資源,那麼損失當然得按照股權來。股權才是法律承認的標準。

那麼按照股權來看,三人應該分的錢分別是:

甲:42萬*30%=12.6萬

乙:42萬*40%=16.8萬

丙:42萬*30%=12.6萬


走心農人


一.按照股權比列分配

第一個方法,就是最基本的,按照股權比列分配。

79+39+28=146

甲佔股79/146 應分:42x 79/146≈22.73萬

乙佔股39/146 應分:42x 39/146≈11.22萬

丙佔股28/146 應分:42x 28/146≈8.05萬

二.按照營業期間功績分配

第二個,按所作出的成績,能者多勞,也多拿,反之出力少的,相對分配的也少。

三.尋找虧損責任,責任人少分

第三個,如果虧損主要是因為某個人的重大失誤,與其他兩人關係不大,那就責任人相對少分。

四.既然合資,已經有了定局,建議大家不要找以前的不痛快,簡單分配,好聚好散

不管怎樣,選擇合資做生意說明一開始都是志同道合的,不論因為什麼虧損解散,都已經成了既定的結局,還是建議不要把分配搞得太複雜,好聚好散吧。


我是農民工“懂事長”李合偉(抖音號:hws666888),20多年創業經驗,非著名天使投資人、創業導師。更多有關創業的內容,敬請關注頭條號:合偉說,與我一起聊聊創業那些事!


李合偉說


對於堅持“應該按照工商註冊比例分配”的童鞋,我們不妨換一個角度:

三人總投資146萬,至公司清盤還剩42萬,累積虧損104萬;

按照工商註冊股權比例,那麼甲方和丙方各承擔其中30%,計31.2萬;乙方承擔40%計41.6萬。

投資額減去減去應承擔虧損金額,就是三方各自應該取回的殘值。

甲方47.8萬,乙方-2.6萬,丙方-3.2萬

合理嗎?


周曉峰566


處理這個問題我覺得可以參考,股權分配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和享受的利益相等進行再分配。

【甲乙丙:79萬,39萬,28萬。股權佔比分別是30%,40%,30。解散結餘42萬,共計虧損146-42=102萬元】

按照股權比例計算責任虧損:

甲:102×30%=30.6萬。

乙:102×40%=40.8萬。

丙:102×30%=30.6萬。

【如果滿足公司正常發三人在職工資的情況】則最後42萬分配如下:

甲:79-30.6=48.4萬。

乙:39-40.8=-1.8萬(即補償甲1.8萬)

丙:28-30.6=-2.6萬(即補償甲2.6萬)

【解釋:作為出資最多一方,佔股較小,資金風險巨大,乙和丙,資金風險小,但是貢獻度更大,享受更高股權。

分配方式沒有什麼不合理(3-3-4這種分配方式合理性不做討論),但是本著收益和風險成正比的關係,我個人認為此鍾方式更為合理】

【我也曾經用這種股權投資協議方式主導過一次創業合夥】


喬拉可爾丶


合夥開公司最難處理的就是人際關係、工作分工以及利益分配了,一旦處理不好,別說公司的“拓展”了,從內部就開始分散!甲出資79萬元,乙出資39萬元,丙出資28萬元,三人合資開公司,現在虧損解散,結餘的42萬元該如何分配?

一、在有欠員工工資、借入欠款的情況之下,應當優先滿足工資發放、還債等還款。很多初創企業在創業失敗以後就拍拍屁股走人了,能儘量少虧的就少虧,但是卻虧待了別人。在未來信用化的時代中,信用將會是一筆無形的最大資產。當然,不管未來將是如何的,作為初創人員,對於自己的員工以及曾經幫助過自己的人來說,都需要更好的、合理的、妥善的安排。

在這裡就存在一個細節,合夥做生意,生意不在,朋友仍是。在所有的股東之中就算是從業的於此的,該發工資還是照發,不能說要散夥了就把股東的工資免去了,這樣做,不對。

二、關於結餘42萬元資金該如何分配?甲出資79萬元,乙出資39萬元,丙出資28萬元,合計出資146萬元,甲佔公司54.11%的股份,乙佔公司26.71%的股份,丙佔公司的19.18%的股份。在散夥的情況之下,還需要對於固定資產進行清算,桌椅板凳、車輛、固定資產、工具等等,都需要存在一個折舊價格。然後三個人在一起進行探討該如何分配。如果有股東希望分得固定資產多一些的,那麼就按照價格等量分配就是。當然,如果存在大家都想要的,就商討或者抽籤決定。如果在均分的情況之下,42萬元的結餘資金,甲分配得22.7262萬元,乙分配得11.2182萬元,丙分配得8.0556萬元。


厚金說


應該按股份分,就是說賺錢了是按股份分的,虧本了也應該按股份分。總成本是79+39+28=146萬,剩下42萬就是虧了146-42=104萬,104*30%=31.2萬,104*40%=41.6萬,從數據看甲出資79萬減掉虧損31.2萬剩下79-31.2=47.8萬,乙方39-41.6=-2.6萬,丙28-31.2=-3.2萬,就是說剩下42萬已經不用分了都是甲方的,而且乙方丙方還要分別給甲方2.6萬和3.6萬作為股份投資虧損補充。不管當初出資多少,一切盈虧得失都是按股份分配的,當然開始幾個好朋友合資的時候誰出資多少都不講究只看誰能力出多少儘量出多少,但是有註明公司所佔股份比例那也是說明一切盈虧都按股份定論,當初出資多少的算是借用而已不能當股份計算。。。這個事件中乙丙必須要分別給甲補上2.6和3.2萬,也已經沒課了資本在公司裡面了,如果還要擁有股份那乙丙必須重新按佔股注資進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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