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弒母少年被釋放:有家難回學校難歸,暫住賓館未來交付誰

12岁弑母少年被释放:有家难回学校难归,暂住宾馆未来交付谁

12月5日傍晚,12歲的吳兵(化名)在殺死自己母親3天后獲得了“自由”。因為沒有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派出所民警將他交由監護人看管。當天上午,親屬們為吳兵母親舉行了簡單的葬禮。他們處在悲痛中,還無法面對吳兵。芥末堆此前轉載過紅星新聞的報道,詳情請戳:

親屬困惑:實在不知道孩子未來該怎麼辦

吳建剛不知道怎麼辦,小孩剛上6年級,未來教育必須得解決。“他爸爸帶著小孩去別的城市,家裡沒人照顧,我們親屬也不放心。如果在鎮上租房子,遇到這樣的事情,也不會有人租房子給他們。”

因為吳兵的爸爸精神狀態不好,吳建剛和吳兵的叔叔吳傑明(化名)一直幫著四處尋找解決辦法。12月6日下午,在他們的建議下,吳兵的爸爸帶著2歲的小兒子和吳兵到泗湖山鎮政府反映情況——他們細數了家裡的種種困難,希望政府能幫忙暫時管教孩子,但沒有得到實質性的答覆。隨後,他們又回到鎮上的賓館。對於吳兵,吳建剛不得不每天安排自己的朋友和吳兵住在一起,看著他。

12月7日,吳建剛和吳傑明以吳兵父親的名義擬了一份吳家的家庭困難說明材料,將通過村委會遞交到市上。其中有一段介紹了吳家的具體情況:

我家有9口人,我爺爺奶奶今年90歲,父親和母親70多歲,一個眼睛看不清,一個耳聾,有肺氣腫,常年需要就醫吃藥。岳父和岳母也到了65歲左右,他們的女兒走了,兩人身體垮了。兩個小孩分別12歲和2歲,正是要教育,要花錢的時候,這種上有老下有小的狀態我一個人真的無力承擔。之前,我常年在外打工賺錢,但家庭收入依然入不敷出,欠下外債10多萬;以前有妻子可以照顧老人和小孩,而現在都得靠我一個人,這就意味著我無法賺錢養家,那我這個家庭怎麼辦?

12月12日下午,吳傑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12月10日,吳兵的爸爸帶著吳兵去了一趟泗湖山鎮中心小學,就小孩的上學問題進行討論,但沒有討論出解決辦法。“發生這種事,學生和老師是不可能接受他的。”吳傑明坦言,他們實在不知道吳兵未來該怎麼辦。

紅星新聞記者12月6日來到泗湖山鎮中心小學,未能進入學校,據校門口的保安透露,學校目前已不接受採訪。

12岁弑母少年被释放:有家难回学校难归,暂住宾馆未来交付谁
吳兵 家屬供圖

從12月4日開始,紅星新聞記者針對此事一直致電泗湖山鎮鎮政府,起初工作人員稱案件還在調查,但之後電話就一直無法接通。12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益陽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稱,目前公安局對於該事件不接受媒體採訪。隨後,紅星新聞又致電益陽市教育局,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律師解讀:未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陳飛律師。陳飛指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在該案中,孩子已經犯罪了,只是沒有達到應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能對其提起刑事訴訟、處罰。

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或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陳飛認為,司法實踐中應該追究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包括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義務的機構都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陳飛建議,有關人員應該對這個孩子進行一次全面的心理和生理檢查,包括車禍是否有後遺症,從醫學角度來考慮,並加強心理輔導。關於是否強制交給吳兵父親監管的問題,需要全面衡量吳兵父親的能力。

青少年犯罪研究專家:犯罪原因是愛缺失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禁毒委專家諮詢委員皮藝軍認為,吳兵弒母案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隔代撫養的案件。吳兵是一名留守兒童,父母在他半歲的時候就外出打工,由祖父母撫養。在孩子心目中,祖父母撫養和親生父母撫養有很大區別,這兩種愛的方式是不一樣的。祖父母對孫輩的撫養,基本上屬於生物學意義,在生理上的關懷;親生父母的愛是最正常的一種,有更多肢體上的親密接觸,語言行為的溝通,他們的愛很符合心理學和社會學上的愛。吳兵犯罪的原因就是愛的缺失,他根本不會把祖輩的愛轉化為一種情感。皮藝軍認為,吳兵對周圍的人、甚至包括他的祖父母都是比較冷漠的。吳兵和祖父母可能就只是撫養、零花錢、吃喝拉撒的關係,談不上情感方面的培養。吳兵對父母顯得更加冷酷,他缺失了父母的陪伴,還對父母十分怨恨,怨恨父母把他拋棄,自己在外面掙錢。當吳兵母親回來,再去教化他的時候,這種約束對吳兵是無法忍受的,他的情緒就轉化成洩憤、報復,將母親殺害。這是對過去無感情生活的一種回報,他用這種方式來表達心中的仇恨。吳兵現在被釋放回家,因為母親被他殺害,父親與他的溝通可能也會存在比較大的問題,由父親撫養可能也會有很大的問題,所以希望當地的社會團體能發揮作用,對吳兵進行心理輔導。像這個孩子一樣年齡在14歲以下的犯罪少年,我們國家採用的是少年收容教養的方式。如果家庭沒有能力撫養這個孩子,就只能把他送到收容機構裡進行管教。收容教養場所是一種介於工讀學校和少管所之間的機構,但這種處罰不太正規。因為少年收容教養場所也不太統一,一些是在工讀學校,一些是在少管所。吳兵這個孩子有危險性,所以不能將他送到工讀學校,又不夠判刑,只可能送到少年收容教養場所。但如果對孩子過早進行這種懲罰,他會受到其他曾經有過犯罪行為的孩子影響,他們很可能會交叉感染,受到的負面影響比正常孩子要多,這也是一個危險性的問題。

爭議:是否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副教授侯斌認為,刑法可以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如從14週歲調整到13週歲或12週歲,以實現對相關犯罪的有效懲治和威嚇,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是考慮了人的身心發育情況、受教育情況等。1980年刑法實施到現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都有所提前,受教育狀況也有很大提高,他們對行為違法性的認識能力也有很大提升,本案中吳兵就展現出了這樣的成熟度,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其合理性基礎。

參考國外也有12歲、13歲等年齡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侯斌認為,我國可以在這個問題上進行研究並在立法上做適當的調整。

對此,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陳飛律師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適合。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紅星新聞”,作者潘俊文、陳卿媛,實習生康勇涵。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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