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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地点:南京市
内容: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
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2
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3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国家公祭活动期间
禁止擅自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一切飞行器进行升空飞行活动。
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举行悼念活动
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
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遵守国家公祭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
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行为
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国家公祭保障工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灭绝人性的暴行,是中华民族的深重苦难,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记忆。
不忘国耻
铭记历史
珍爱和平
End
文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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