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被禁,STO是否可以做,聽律師怎麼說

6天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霍學文公開告誡,在北京開展STO相關活動,將被政府視同非法金融活動並予以驅離。隨即,北京互金協會發布了《關於防範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的公告。

儘管從形式上看,這只是個人表態與行業協會提醒,但透露出來的信息很明確,在境內從事STO活動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相似的故事不斷上演。

去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正式叫停包括ICO在內的代幣發行融資。這是區塊鏈行業發展的轉折點。

一年後的STO風險提示公告,令區塊鏈創業者再度心寒,投資人望而卻步。

即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了一些STO項目合規的案例,國內也針對STO也進行了一番熱議,但誰也不敢輕易觸碰監管紅線。與ICO一樣,未經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公開融資,可能會被定性為非法集資類犯罪。

STO受到廣泛關注,因為它切中了區塊鏈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痛點。備受煎熬的企業主們四處尋求出路,幣改、鏈改、STO的接連登場,印證了這一群人的焦慮。

ICO被禁,STO是否可以做,聽律師怎麼說

根據火幣區塊鏈研究院數據,今年6月區塊鏈行業一級市場共有54個項目宣佈獲得資本投資,7月這個數字為52個,而平均融資金額也從6月份的1454萬美元大降至488萬美元。

目前在國內STO還未被禁,但投資者不禁要問,在資本寒冬下,STO還能如何在國內施行?在國內從事STO又將面臨怎樣的風險?項目方又將如何在海外通過STO融資?

12月6日,鋅財經舉辦了本月第一場區塊鏈主題分享活動,鋅財經創始人潘越飛邀請了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錢穎剛。錢穎剛從專業法務人士的角度對上述問題作出解答。

ZN

STO在境內的前景如何? 在國內進行STO是否合法?

錢穎剛

其實不管是ICO、IMO、IFO、STO,本質上來說,都是以通證為載體進行的商業融資行為。ICO更側重於發行人的自律管理,STO更側重接受監管進行通證發行,從這種角度來說,STO有著積極的一面,也代表著通證融資在經歷了前期的野蠻生長後,開始積極擁抱監管,以更透明、公開的方式來尋找發展。

在我國,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融資活動,實質上屬於金融業務的範疇,而金融業務在國內就是持牌業務,應當受到央行、銀保監、證監會等部門的嚴格監管。我認為,STO在國內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必須獲得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准。這是合法性的前提。

從現有的法律文件以及監管層傳遞的意思,STO極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一種變相的ICO。當然,是不是構成非法集資類的犯罪,還要具體分析。但有一點是明確的,未經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公開融資,有巨大的法律風險。

ICO被禁,STO是否可以做,聽律師怎麼說

ZN

企業能否在律師指導下在國內合規地進行STO項目?

錢穎剛

STO的模式主要分為權益性資產的證券化和通證發行兩個層面,STO的合規也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如果在國內進行STO,就是將境內的權益性資產進行證券化,映射上鍊後進行通證發行,整個閉環在國內完成,毫無疑問是違法的。擅自發行STO,輕則面臨取締或其他行政處罰,重則有刑事風險 。

另一種操作,可以通過海外架構的方式,在發行目的國按照該國的監管制度進行通證融資。我認為這存在合法化的空間。

但境外STO的模式要注意司法管轄權的邊界問題,做到即滿足發行地的募集合規要求,又不觸犯國內刑事犯罪的底線。

ZN

在境內從事STO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錢穎剛

對項目發行方或從業人員來說,可能涉嫌的一些刑事風險。

跟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第二個容易觸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集資類犯罪,一般指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兩個罪名其實在94公告裡有提到,區分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在國內面向公眾公開募集資金,許以利誘或承諾回報,涉眾,有可能涉嫌這兩個罪名。

第三個容易觸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經營罪。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

量刑方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是5年以下。

ZN

國內區塊鏈項目有沒有什麼合規的融資途徑?

錢穎剛

中國也有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目前國內有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股轉系統(新三板)、地方性股權交易所、Q板等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融資交易平臺。此外,傳統的VC、PE投資也是融資的途徑之一。其實中國最缺的是初創型企業的融資,因此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一直解決不好。

ZN

境外STO項目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錢穎剛

境外STO項目,首先面臨的風險是司法管轄邊界問題。現在STO的監管方式還處於不斷的摸索中,但有幾點是必須要注意的:

一是美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是全球較完善的,如果發行人在發行中存在欺詐或隱瞞,或者操縱市場等行為,投資者可以要求返還投資款,要求賠償的權利,即使發行人主體在美國國外。

二是STO發行後,交易所和發行人要持續接受監管的要求。除了要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還有可能面臨所在州的監管。

三是基礎設施的安全性,無論是區塊鏈底層還是智能合約,其實還是存在不少的安全漏洞,也可能引發賠償問題。

ZN

境內項目赴海外STO 的操作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

錢穎剛

一般來說,境內項目做海外STO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要確定自己想發的是怎麼樣的證券類型,對應的底層資產是什麼;二要選擇適當的海外發行地,要比較下各國的發行規則以及募資接受度。

接著要考慮搭建個海外架構,一般都是VIE,發行主體是設在開曼還是美國之類。

最後需要按照發行所在國的規則,進行法律合規和會計合規,發行通證進行募資。這個過程中,法律合規最重要,其次要考慮銀行開戶,這個關係到KYC、AML等後續的要求,尋找合適的投行或STO服務商也相當重要,關係到募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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