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意物業服務業主拒絕交物業費,物業要收取滯納金怎麼辦?

不滿意物業服務業主拒絕交物業費,物業要收取滯納金怎麼辦?

不滿意物業公司服務,業主拒絕交物業費,物業又要收取滯納金,怎麼辦?

單個業主在維權活動中的弱勢和無奈,且幾乎沒有合理和有效率的途徑,已經成為中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瓶頸。無論法院是不是強制執行欠費業主交費,物業服務企業都不會因為訴訟離開故結果是顯然的:雙方還得繼續“履約”,而一方又把另外一方送上了法庭。這種“仇人相見分外眼紅”的結果,勢必造成司法介入之後的更大矛盾。

因此,我曾以《單個業主因故欠繳物業管理費行為法律關係的分析》為題,先說明了單個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從中可以看出業主到底弱在哪兒,以及如何改變這種狀況。除了從理論上分析單個業主的處境之外,謹就上述問題,發表我的看法

關於滯納金。如果(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那恐怕法院會支持;如果業主(臨時)公約(或《管理規約》)中有約定,法院也會支持。如果原告不能提出證據證明滯納金的約定比例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屬於共同利益的問題,單個業主(或者不特定的業主群體)如果不依法組織起來或者依法確立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關係,就無法維護共同利益,也就是說,對自己的共同利益,沒有上張權利的請求權!這就是口前的社會普遍共識。儘管它是錯的,法律也有其他方面的條文可以解開這個結,但需要人去解。因此準確地說如果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確實沒有完成合同內規定的服務內容,那一定是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共同利益違約。但單個業主沒有權利主張全部,只能主張自己的份額。

如果交有關費用,當對方以侵權為由向你主張權利的時候,除了你因為有足夠的證據的一些方面能夠獲得極其有限的減免(很難)之外,其餘的,包括滯納金,法院都會支持對方的上張。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單個業主想要維護權利是非常艱難的。因此,想維權,組織起來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確立全新的物業管理活動中包括所有單個業主在內的各方主體的法律關係,即簽署新的法律文件一一合同。

沒有人會主動地保護你的權利、一定是你自己站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不主張,就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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